3.1.1 农村给水系统可分为集中式给水系统与分散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村镇规划、地形、地质、水源、用水要求、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电源条件,综合考虑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集中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城市给水管网延伸给水系统,适度规模的全区域统一给水系统,多水源给水系统,分压式给水系统以及村级独立给水系统。
3.1.3 分散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可选择深井手动泵给水系统或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3.2 常用工艺流程
3.2.1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集中式农村给水工艺流程系统:
3.2.1.1 自流系统
3.2.1.2 抽升系统
3.2.1.3 铁、锰超标的给水系统
3.2.1.4 氧超标的给水系统
3.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集中式农村给水工艺流程系统:
3.2.2.1 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20度、瞬时不超过60度的地表水系统:
(1)
(2)
(3)
注:小型净水塔为压力滤池与塔合建的构筑物。
3.2.2.2 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500度,瞬时不超过1000度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2.3 原水浑浊度经常超过500度,瞬时超过5000度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2.4 微污染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3 深井手动泵系统
有良好水质的地下水源地区,可选择此系统:
3.2.4 雨水收集系统
在缺水或苦咸水地区可选择此系统:
注:贮水池即水窖、水柜。
4 水源
4.1 水源选择原则
4.1.1 在水源选择前,应进行水资源的勘察,并作出评价。 4.1.2 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原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关于Ⅲ类水域水质的规定
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要求。
4.1.2.2 当原水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征得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方法。
4.1.3 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其取水量应低于允许开采的水量;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4.1.4 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协调与农田灌溉、工业、养殖业等关系,合理利用水资源。
4.1.5 应优先选择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地下水为水源,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水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2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
4.2.1 地下水源为泉水;承压水(深层地下水);潜水(浅层地下水)。
4.2.2 地表水源为水库水;山溪水;湖泊水;河水。
4.2.3 便于开采的尚需适当处理方可饮用的地下水,如水中所含铁、锰、氟等化学成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
4.2.4 需进行深度处理的地表水。
4.2.5 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修建雨水收集系统,直接收集雨水作为分散式给水水源。 4.3 水源的卫生防护
4.3.1 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应按照现行的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做好水源卫生防护。
4.3.2 地下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防护地带及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4.3.2.2 水源周围含水层的防护,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4.3.2.3 分散式供水的水源井周围20~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3.3 地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