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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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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给 水设 计规 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CECS82∶96

目 录

1 总则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1 用水量 2.2 水质 2.3 水压 3 给水系统

3.1 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 3.2 常用工艺流程 4 水源

4.1 水源选择原则

4.2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 4.3 水源的卫生防护 5 取水构筑物

5.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设计规模 6.1 一般规定 6.2 设计流量 7 水泵与泵房 7.1 水泵选择 7.2 泵房布置 8 输配水

9 调节构筑物 10 水厂总体设计 11 水的净化 11.1 一般规定 11.2 自然沉淀 11.3 粗滤和慢滤

11.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和投配

11.5 混合 11.6 絮凝

11.7 澄清和沉淀 11.8 过滤

11.9 一体化净水器 11.10 小型净水塔 11.11 消毒

12 地下水特殊净化和深度净化 12.1 除铁和除锰 12.2 除氟 12.3 深度净化 13 分散式给水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前言

现批准《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平安里大帽胡同26号,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1 总则

1.0.1 为指导我国农村给水工程建设,使农村给水工程设计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供水的水质、水量,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和独立的乡镇企业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包括集中式给水工程与分散式给水工程。

1.0.3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的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

1.0.4 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服从当地乡镇的总体规划。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设计年限,以15a至20a为宜,并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建设。

1.0.5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中优先采用符合本规范的标准设计、标准设备。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1.0.6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1.0.7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1 用水量

2.1.1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下列水量:

2.1.1.1 生活用水量;

2.1.1.2 乡镇工业用水量;

2.1.1.3 畜禽饲养用水量;

2.1.1.4 公共建筑用水量;

2.1.1.5 消防用水量;

2.1.1.6 其它用水量。

2.1.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2.1.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1.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2.1.3 乡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也可按照表2.1.3的规定计算。当用水量与表2.1.3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用水量统计资料,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减用水定额。

2.1.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2.1.4计算。表2.1.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表2.1.2 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用水量 (L/人.d) 20~50 20~60 30~70 40~90 40~100 85~130 130~190 130~190 给水设备类型 从集中给水 龙头取水 户内有给水龙头 无卫生设备 户内有给水排水 卫生设备 无淋浴设备 户内有给水排水 卫生设备 和淋浴设备 社区类别 村 庄 镇 区 村 庄 镇 区 村 庄 镇 区 村 庄 镇 区 时变化系数 3.5~2.0 2.5~2.0 3.0~1.8 2.0~1.8 2.5~1.5 1.8~1.5 2.0~1.5 1.7~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表2.1.3 各类乡镇工业生产用水定额

工业类别 榨 油 豆制品加工 制糖 罐头加工 酿 酒

表2.1.4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马 牛 猪 用水定额 40~50L/(头.d) 50~120L/(头.d) 20~90L/(头.d) 畜禽类别 羊 鸡 鸭 用水定额 5~10L/(头.d) 0.5~1.0L/(只.d) 1.0~2.0L/(只.d) 用水定额 6~30/t 5~1510~4010~40/t /t /t 工业类别 制 砖 屠 宰 制 革 制 茶 用水定额 7~12/万块 0.3~1.5/头 0.3~1.5/张 0.2~0.5 /担 20~50/t 2.1.5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GBJ15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1.6 消防用水量应接现行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规定执行。允许短时间断给水的集镇和村庄,在计算供水能力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但供水能力必须高于消防用水量。设计配水管网时,应按规定设置消火栓。

2.1.7 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2.2 水质

2.2.1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的规定执行。

2.3 水压

2.3.1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可按5~10m计算,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3.5m。 3 给水系统

3.1 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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