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启动、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5 系统的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