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第6小组作业
案例6:教师举报校长被学校解聘
某年,某县某职中物理高级教师罗某实名向该市市长信箱举报,称该校校长尹某违规治理和挪用包括社会爱心捐钱,请求查处。12天后,罗某被学校解聘,称其“不能胜任工作”。同年10月,该县教育局发出通知,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随后,罗某向该县教育局、人事局和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反映,以为自己系实名举报校长受到冲击报复。
以后,原告依法向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于是,罗某将学校告上法庭。除起诉学校违法外,罗某还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教育局将自己调离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罗某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申请调取了2004、2005和2006年度考核记录表,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罗某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原告以为,考核结论推翻了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理由。
罗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签定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2006年8月27日,被告突然将其“解聘”。经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和交涉后,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出具了“某县教育局关于某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但直至此刻,被告仍未安排和恢恢复告的教学工作。罗某以为,自己与学校签定的合同书是两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期内无端解聘原告,违背了相关法律。第三人县教育局虽作出要求被告停止执行解聘的通知,但并未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解聘通知”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原告的相关权益没有取得保护。
被告某职中辩称,罗某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擅自外出摄影挣钱,学校遂作出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与罗某实名举报没有直接关系。被告还辩称,解聘通知发出后,第三人教育局将罗某调离,并通知停止和撤销解聘决定。“咱们已对解聘决定予以纠正,原告的诉求已经不成立了。”同时,县教育局已发出通知将罗某调离学校,“原告已不是我校教师,如何安排工作?”
县教育局也表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某职中的解聘决定作出了停止和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某职中和县教育局还向法庭出示了10余组书面证明,原告所教学生成绩差,而且被告和第三人均对罗某出示的损失单据提出质疑。
《学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小组作业
班级 2009级1班 组别 第6组 组长 张正安 成绩
小组成员 张正安、梁群英、罗 双 、谢晓薇
分析:
一、对可能违法侵权行为的陈述和判定;
原告罗某系被告某职业中学的教职工,具有中学高级物理教师资格。200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定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2006年8月27日,罗某与某职业中学间的聘用合同期仍未到期,被告某职业中学以原告罗某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擅自外出摄影挣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原告罗某解聘。被告某职业中学的这种提早解聘的行为应该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罗某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第三人县教育局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第三人县教育局的这种行为,事实上已认同了学校的解聘行为,也应属于侵权行为。
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县教育局出具了“某县教育局关于某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理应一并撤消将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的通知,但第三人县教育局并无如此做。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罗某的合法利益。
二、对可能侵权主体的确认;
本案例中侵权主体有两个:一是某职业中学;二是第三人县教育局。 3、对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缘故分析;
(1)被告某职业中学在聘用期内解聘原告罗某,违背两边的聘用合同约定。其解聘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被告某职业中学以原告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原告罗某,其解聘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2004、2005和2006年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考核结论均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