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全球信息一体化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使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拓展延伸,作为信息化核心的计算机软件业更是发展迅速。计算机软件因其技术含量高,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通常能给软件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但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逐渐凸现出来并且愈演愈烈,故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产权的问题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各国政府和软件产业界共同谋求解决的难题。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产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全球范围内,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演变已逐步形成了以版权保护为主,以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并存的局面。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过程,就是在一个以技术和经济驱动的软件市场里,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实现一种平衡的过程。
本文简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并对当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分析与评价,以寻求计算机软件的最佳保护方式,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文章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几种保护模式的理论依据和发展状况;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几种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和相互配合保护的机理。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 保护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包括附者于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任何语言、文字或符号所完成之计算机程序;(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软件是一种逻辑实体,不是具体的物理实体,具有抽象性,与计算机硬件和其他工程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别。它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把知识与技术转化成信息产品。一旦某一软件项目研制成功,即可大量复制,所以对软件的质量控制,必须着重在软件开发方面下工夫。也正是由于软件的复制非常容易,因此出现了对软件产品的保护问题。
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软件著作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大法律特征。但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这三大法律特征却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表现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比较弱的。”再者,由于自然人软件开发者的寿命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完成后发表的时间不同,软件保护期限是一个不确定数。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它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了保护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软件著作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也要求我们尊重并维护个人隐私信息 、使用合法软件 、 遵守相关法律等。
为了惩治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新的罪名,以打击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活动。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
伴随着软件产业迅猛的发展速度及计算机急骤上升的普及程度,许多计算机厂家开始将软件与硬件分开出售,这使得软件产业逐渐成为计算机产业的主导,也使研究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公司日趋增多,从而形成一个新兴蓬勃的商业领域。
软件的开发研制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品。软件开发具有开发成本高昂,人力物力投入巨大的特点,但其复制极易掌握,且费用低廉,因此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通过销售盗版软件来谋取暴利。这严重挫伤了软件开发者开发软件产品的积极性,损害了其正当利益,阻碍了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故如何在客观上以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侵权,成为各国政府及其产业界共同谋求解决的难题。
版权法和专利法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最重要的两种方式,也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除此以外,计算机软件还可以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以及其他非法律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此外,企业还可以尝试采用一些软件自我保护措施,如为了阻止用户进行复制,在软件安装时,要求输入序列号或通过网络认证,较有代表性的如“SCMS”系统。其他自我保护措施还有启封许可证,即在软件产品上附一个预订固定条款的协议,包括许可使用范围、有效期、质量担保、免责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仲裁条款等;电子水印方式即在软件产品中加入特定数字标识,以此识别软件产品的权利人,起到识别真伪软件产品的作用;追踪程序方法,即通过网络数据传送使软件产品始终处于权利人控制范围内,经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使用并获取软件使用过程中相关数据的程序。
当然,对于软件还不止于以上所述的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以上所述的自我保护措施在软件保护实践中得到广泛地应用,也收到了很好的防范非法使用或盗版的效果,但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潜在的侵权可能性也不容忽视,软件权利人需要认真考虑和对待。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的对峙与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但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统筹兼顾地做好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受我国计算机软件工业起步相对较晚、计算机程序开发经验不足的影响,我们不可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保护制度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而要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就需要将现有的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各项条款进行汇总、集合和优化整理,这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以现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专利法为基础,建立全面的法律保护体制,可能是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协议。协议中,有多项条款涉及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出租许可权、保护期限及程序代码等。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并没有完全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的方面,即权利保护方面的脱节、权利保护方式的脱节和保护水平方面的脱节。
目前,我国既有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强度,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水平不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有关“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最终用户只要是出于非商业性使用的目的,就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计算机软件,而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界定在“商业性使用”的范围内,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要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对此我们有以下具体对策:
2
(1)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了解国内外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
(2)对研发成功的新软件及时依法登记。软件企业一旦研发出具有新的功能的软件,应及时向国家软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3)为软件产品通过其外包装注册商标。软件企业可以对新研发的软件产品注册商标,为自身软件产品增加一道安全保障。
(4)企业与员工签订保护软件商业秘密协议。软件企业须建立健全防范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体制,并完善掌握企业软件产品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管理制度。
(5)依靠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应对软件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纠纷。软件企业应积极加入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在地方软件行业协会的引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内外软件市场运作中一旦遇到了麻烦,可以寻求行业协会出面应对法律纠纷,面对法律纠纷,避免单打独斗。
(6)依据软件产品的特点,采取与硬件捆绑销售模式。软件企业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摸索适合软件特点的营销模式。
(7)软件企业的国内外预警机制。软件企业建立应急和预警机制是制定软件战略的需要,是软件产生、利用和保护的需要,也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参考文献
⑴应明主编:《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2)刘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再探讨》
(3)载吕彦主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4)张晋静:《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经济学分析》,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七期,第44页。 ⑸唐广良等:《计算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6-227页。
(6)刘孔中、宿希成、寿步著:《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1页、第4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