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适用法律、法规
1.1. 本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人式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2. 资金
2.1. 本项目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计划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
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释义
3.1. 采购人:泾川县南峪果品专业合作社。
3.2. 供应商:是指按竞争性谈判公告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的供应商。 3.3. 成交供应商:指依法确定成交资格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4.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指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告、更正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竞争性
谈判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3.5.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6. 服务:系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
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7. 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谈判
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3.8. 实质性条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
“无效”、“不得”\\“未响应”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3.9.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4.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符合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4.3. 供应商参加谈判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谈判。
4.4. 供应商领取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一切均以
谈判小组审核的结果为准。 4.5. 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5. 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 谈判费用
6.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
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7. 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
7.1. 竞争性谈判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谈判须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7.2.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
应文件。任何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8.1. 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谈判响应文件
9. 编制原则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
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0. 编制要求
10.1.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版面统一编制。 10.2. 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谈判无效。 10.3. 谈判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
10.4. 谈判响应文件在加盖供应商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
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谈判)专用章等代替;否则,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谈判处理。
10.5. 谈判响应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并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订牢固,
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10.6.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0.7. 《谈判响应性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
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11.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谈判承诺书 (2)谈判函 (3)谈判报价一览表 (4)分项价格表 (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6)商务响应说明书 技术文件
(7)谈判方案说明书 (8)其他证明材料
12. 谈判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
进行报价。
12.2. 供应商应按谈判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
分项价格和总价。谈判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谈判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2.3.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
其视为无效谈判。
12.4. 12.4谈判报价范围及说明:
(1)报价:指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材料费、安装费、运费、保修费、税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检测(验)费、过磅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总报价是指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谈判内容”内的数量报价的总合计价。
(3)总价格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货物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13. 备选方案
13.1.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谈判。
14.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
分。
14.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如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需要提供
制造厂商授权书的,则必须提供授权书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5. 谈判货物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 供应商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
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供应商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
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5.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 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 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竞争性谈判文件
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5.4. 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货物/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
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谈判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人满意。
15.5. 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
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响应文件中规格、参数不一致的。
16. 谈判保证金
16.1. 谈判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2.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凡没有按照规
定随附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