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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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 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 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 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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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 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 3.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 4.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
5.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四) [访问量]:130次 [发布时间]:2010-10-28 多云 18~11℃ 智慧城还迁住宅 项目工... 《东丽区整体村 域房屋...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三章 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军粮城街:戮力同 心 ... 我区新市镇建设 工作进... 智慧城项目崔家 码头村... 万新街积极推进 拆迁工... 我区成立重点项 目督导... 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 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 《东丽区整体村 域房屋...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东丽经济开发区: 充分... 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 案。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人均还迁面积。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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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和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中发生的村域房屋拆还迁工作,确保全区村域房屋拆还迁政策的连续统一,我区制定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为便于群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本台从今天起陆续在《东丽新闻》节目中为您播出《规定》的相关内容。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