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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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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 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 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 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 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对尚无批准详 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 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

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 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用地规划。

1. 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

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7——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般办公 建 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商业服务 高层 建筑 多层 综合建筑 高层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0 1.5 3.5 1.5 3.5 2.5 5.0 2.2 6.0 35% 28% 20% 25% 20% 45% 40% 40% 35%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

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 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 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 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1中

3、建筑间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

度的1. 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 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

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

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 5倍,南 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

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 .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

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

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 9米,多层与 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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