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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经营的模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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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经营的模式简介

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即房地产开发者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为了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房地产开发者成为股东,其权利义务也由公司章程来规范,而非合作协议。各个房地产开发者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连带责任变为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经营的优缺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责任明确,法律风险较小。由于房地产开发者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程来规范,合作各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较之普通的合作协议,各方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与细化。由于各方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则其可以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而非像普通的合作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较大。

2、有利于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作方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从而实现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相关限制的目的。

3、减少费用承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减少一些税费的承担。

4、该种模式的缺点。该种类型的合作,需要的时间较长,可能会影响开发进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但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手续繁杂,需要的时间较长,势必会影响开发进度。而且新注册企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较低,不能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经营的模式简介

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经营的模式简介法人型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即房地产开发者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为了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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