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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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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顺政发[2005]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

(顺政发〔200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国资委研究制订的《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第九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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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顺义区人民政府授权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分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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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顺政发[2005]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5.09.30【实施日期】200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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