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春田里幼儿园章程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00号,
61000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0万元;捐赠者:成都学乾投资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龙泉驿区春田里幼儿园。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 本单位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民
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龙泉驿区教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县)金桉路邮政编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成都学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理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10万元,占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一)办学规模:最大教学班 14 个,最大在校生总数 420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由谢伟涛、孙琳、韩英、
唐容、杨睿琪担任。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园长、主任等)和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
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孙琳担任,副理事长1名,由唐容担
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
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园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园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由邓小兵担任。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
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
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
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