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面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验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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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指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本工程的结算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4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发包人应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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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
31.10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不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31.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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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执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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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争议
34.1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5.2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 质量缺陷保修期; (3) 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 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 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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