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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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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题型及答案

【案例11

2000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某机床的口头合同,价款 30万元,乙于同年3月

30日交货,3月15曰前,甲给付乙定金 10万元。3月12日前,甲给付乙定金 5万元,但 乙给甲打

的收条是:“收到甲给付人民币 5万元整”。但乙却迟迟没有交货。 经甲再三催促, 乙才提出5月

1日交货,但此时交货将难以满足甲的需求。

倍返还定金。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甲便提出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双 问:

(1) 甲、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 (3) 定金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4) 甲能否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1) 效。 (2) (3) 返还。

(4)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

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口头合同亦为有

乙迟延履行合同致使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可以解除合同。

5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无法确定,如果是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否则,只能要求

【案例21

江苏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 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 造成施工过程 中水泥短缺,急需 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 A市海天水泥厂和 B市的丰华水泥 厂发函,函件中称: 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 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 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

100吨 300号

本建

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 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

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 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 只是进行询问协商, 丰不具有法律约束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现问:

(1) 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 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 (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

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 的合同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1599元接货,

(6) 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

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

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 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给丰华水泥厂的函电中, 筑工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

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 应认为内容确定。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 一经丰华水泥厂承诺, 某建

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由于要约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

由于某建筑工程公

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 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 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丰华水泥厂在接到信件

7天后发货的

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 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要约、

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则某 筑工程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其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 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 华水泥厂

的损失。

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 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额,

数额应相当于因某建筑工程公司违约给丰华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失。这里应注意的是,依《合同法》第 担违约金责任。

114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只有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才有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否则,一方不能请求 另一 方承

(4) 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 1600元

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海天水泥厂回信及随后的发货行为,应是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新要约,因为其内容构 成了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 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并依此发出货物,那 接货行为应视为承

既然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 么我们应认为海天水泥厂发出货物时是以单价

建筑工程公司未表示异议,并验收、 接收了货物。建筑工程公司的验货、

更的, 承诺

1600元/吨的意思进行的。面对这一新要约,

诺。故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当然以海天水泥厂的回信为准。

(6)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 二次函件

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 1599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那么,海天水泥厂发出回信后,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应如何定性呢 ?我们认

为,海天水泥厂的回信既为要约, 那么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是对海天水泥厂回信 的承诺,至于该承诺是否有效,还要视该函件是否构成了对海天水泥厂回信的实质性变更。 我们认为,对《合同法》第 30条规定应作灵活理解,即便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价款 作出了变更,但如果这一变更极其微小,

应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

我们认为该份函件将

吨价由1600元改为1599元,应为非实质性变更,而要约人海天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予以发 货,表明海天水泥厂未予以及时表示反对。因此,

该承诺是有效的,该合同也自海天水泥厂

收到函件(承诺)时成立。至于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价款 当然以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二份函件为准,其余内容以第一份函件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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