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由专人负责报送医院信息科及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医院信息科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
(三)医院信息科根据相关职能科室对临床路径管理指标的需求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临床路径申报管理
(一)各临床科室新开发或重新修订的临床路径拟实施前应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各临床科室将开发、修订完成的临床路径文本及实施临床路径申报表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
2、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对临床路径文本进行审核;
3、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委员按要求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在临床科室实施的意见,并签字;
4、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临床路径文本,临床科室应予以修改。
(三)临床路径文本应标记“某年某月版”,新版本下发后,旧版本同时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按要求执行本制度的科室,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二)各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由专人负责报送医院信息科及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医院信息科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三)医院信息科根据相关职能科室对临床路径管理指标的需求情况提供相关数据。第三十四条临床路径申报管理(一)各临床科室新开发或重新修订的临床路径拟实施前应申报;(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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