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何不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可以倡导WTO取消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把目前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整合为一种新的保障措施
2016年5月12日,欧盟议会通过了一个决议,呼吁欧盟继续以“非标准的”方式对待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直到中国符合欧盟认为的市场经济标准。该决议“强调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没有达到欧盟界定的市场经济的五个标准。”中国政府认为,加入WTO以来中国在市场化改革方面取得了实质进展,而且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第15条应当按照约定在中国入世15年时到期,中国可在2016年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其他的WTO成员并不这么认为。比如,欧盟贸易委员马姆斯特罗姆在最近一次采访中说,“不存在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说法。我们需要作出正式的决定和法律。”目前,还有美国、日本等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和欧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意见。
市场经济地位十分重要
市场经济地位十分重要,主要因为它影响到WTO框架下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的计算方法。由于欧盟认为中国不具有
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不采用中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而是采用所谓的“类比国”来计算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的幅度。从美国和欧盟的实践来看,德国、巴西、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国家,都当过中国的替代国。正因为选取替代国带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欧盟发起的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按照类比国方法计算的反倾销幅度很高。只要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可以继续使用这种替代国的方法。 法律层面解析
目前,最主要的争议点是如何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5条。根据第15条的(d)款,(a)(ii)项的规定,应当在中国入世后15年终止。(a)(ii) 说,“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中国认为,(a)(ii)项在2016年底到期意味着进口国不能使用“类比国”的方法计算中国出口产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一款到期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因为(a)(i)款继续要求中国出口商清楚地表明市场经济条件占主导,才能在决定价格可比性时使用中国的成本或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些标准仍然是决定是否使用类比国价格和成本的关键因素。这些学者因此认为,议定书的这一段文字并没
有明确地表明中国在入世15年后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的评估标准和立场
市场经济的标准不属于WTO的管理范畴,而是由成员国国内法律决定的。欧盟法律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有五个标准,即政府在经济中不能干预资源配置或商业决策;在私有化方面政府不能干预企业,在交换或补偿中不能采用非市场的形式;使用现代会计财务标准;遵循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和产权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产权;具有独立于政府的真正的金融体系。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最近一次评估是在2008年。当时,欧盟认为虽然中国在经济改革方面取得进展,但是仅仅达到了第二个标准,而其他四个标准尚未完全符合。因此,欧盟不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第一种是维持现状,即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类比国的计算方法。欧盟对法律不作任何修改。
第二种是换汤不换药,即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只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能使用类比国的计算方法,即欧盟议会决议中说的“非标准的方法”。这需要欧盟修改其法律和行政程序。支持这种做法的学者认为,第15条(a)(ii)项终止的含义是,欧盟应当总体上停止类比国的方法。但是15条(a)款的文字和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