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2〕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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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请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
(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
(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