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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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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截至目前,登记系统已平稳运行一年,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主体提供了一类物权登记的公示平台,其使用成为债权人保护权利的必要手段和质押融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登记系统运行一年的情况介绍 (一)登记

从登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超过3万笔。其中,月度登记量超过4000笔的有2个月份,在3000笔至4000笔之间的有3个月份。

从登记业务类型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的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占比约为80%,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约为20%。进入2008年以来,登记系统每月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登记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自愿将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在登记系统中。虽然法律法规未对保理登记做出规定,但从登记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理登记有实际需求。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初始登记中的质押和转让登记情况如下图所

示:

100?`@ %0 07年104632202007年1132753532007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年12年1月年2月年3月年4月年5月年6月年7月年8月年9月306120512781907321681214371转让1311303质押11464221546586164963414506441866869质押转让

图一

从登记业务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笔数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同时,上述五省市的初始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区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较多。

(二)查询

从查询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查询超过4万笔,提供查询证明超过9000个。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的登记、查询笔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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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200720072007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2008年10年11年12年1月年2月年3月年4月年5月年6月年7月年8月年9月月月月登记78243884275214012252114202519932712330330393631查询118235393640304818233340354132473564508244985395登记查询

图二

从查询方式来看,登记系统目前有出质人名称查询和登记证明编号查询两种。通过出质人名称进行查询的占85%左右,这表明出质人名称成为查询质押登记的关键索引,用来直接了解特定出质人的质押状况,以此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

从查询业务的地域分布来看,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和江苏省。上述省市与累计登记量前五位的省市基本一致。这说明,用户的查询量与登记量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三)用户

从用户注册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通过审核常用户机构数超过1400个,注册普通用户数超过1600个。

进行登记的常用户不仅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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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应收账款融资活动的参与者。从各类型用户的占比来看,金融机构占常用户总数约为82%;企、事业单位占比约为17%;其他类型常用户占比为1%。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量排名前五位的用户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用户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二、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 依据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起到保护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为同一财产之上的多个债权确立优先受偿顺序。

(一)质押登记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其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唯一、法定机构。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权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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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才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另外,查询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可以获得某个出质人特定应收账款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有效避免交易风险。具体来讲,授信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或受让应收账款之前,均应当查询登记系统,防范财产被重复处置而造成纠纷。

(二)登记系统的服务特色

应收账款具有不可直接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影响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问题是建立适合应收账款特点的质权公示制度,来妥善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公示方法。登记系统也由此应运而生,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公示平台。

登记系统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与国内传统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完成登记;二是登记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质权,当事人不必披露与质权内容无关的其他商业敏感信息;三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了解特定主体的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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