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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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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此规定在文字表达上更为准确和全面。

——在建筑底部为其他功能空间,上部为纯住宅时,住宅与其余功能空间作了防火分隔措施,住宅的疏散

楼梯独立设置后,上部住宅部分可按住宅而非综合楼或商住楼执行防火设计措施。

6.1.4 此处的“大空间”结合规范上下文的意思:应是指使用功能确定,使用人员性质及人数较为稳定的如大空

间办公室等功能空间。

6.1.5 关于疏散距离的计算,常见如下 面形式(附图四十三)所示的问题。图中房间A通过短廊与两端均有疏

散楼梯的走廊相接,虽然短廊口部处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但房间A的门口位于袋形走道尽端,因此其安全疏散距离应遵照“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执行,以其房间门到最近的安全出口计算其安全疏散距离。

图四十四中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参予疏散距离计算,但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

6.1.9 建筑使用人数的计算取值可以以下途径获得:

一、本规范

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三、建筑设计类的设计资料或设计手册。

四、公开发表并提供可靠数据来源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以明确使用人员数量为基准的,且对使用期内使用人员做出详细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采用合理、科学的手法,对国内外已投入使用的同类建设项目进行调研得出的研究结论;

七、针对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科研设计机构做出并经过相应的论证得到确认的消防性能化评估结

果。

6.1.10 疏散楼梯间疏散有效宽度主要由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为首要确定要素。

6.1.12.1 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所开的甲级防火门在两防火分

区需互通时,应考虑开启方向对相邻两区的互通影响。

——设计、审查时,对地下商场等大人流使用场所执行此条文应从严,其互通口不能当作安全出口计算疏

散总宽度。

6.1.13 100 m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避难层应为整个平面层,避难层中除设备房及设备管道间外,原则上

不允许布置其他全用功能空间(避难层可兼作空中绿化休闲空间,但只能布置绿化植物以及用不燃烧体制作的环境设施),避难层中设备用房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设备用房应集中布置,与避难空间相连的门口应设甲级防火门,并宜经过前室通向避难空间。

避难层中确有必要布置其它使用功能空间时,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布置门、窗、

洞口。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中已无必要设置防烟前室。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的疏散门开启方向是上行梯段向避难层开启,下行梯段的疏散门可开向避难层,也

可开向楼梯间。考虑到人员的最终疏散门向楼梯间方向开启更为合理。

——对于高层住宅,如何设置避难层(间)规范未作规定。住宅的每层人数较少,避难空间以避难间为主

是合理的。参考《住宅建筑规范》第9.6.2条和9.7.2条关于在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的要求,住宅在35层及35层以上时应设避难层(间)。

6.2 梯间和楼梯

6.2.1.1 阳台和凹廊的区别:两边以上开敞临空为阳台。单边开敞为凹廊。

6.2.2.1 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

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6.2.2.3 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亦可参照本条文的措施,形成扩大前室,但应满足加压送风的要求。 6.2.5.1 此条文在设计、施工建设中是较易忽视而违反的,应加以注意。

6.2.6 部分建筑设计方案的疏 散楼梯并非直通首层,而是为了节省裙房空间,而将疏散楼梯在裙房屋面转换,

疏散人员经屋面的另外楼梯向室外地面疏散。这样的做法原则是不允许的,除非高层楼梯在裙房屋面设置了安全的且直通供人员疏散用的下地面的疏散楼梯的专用通道,且裙房屋面到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少于高层建筑下到裙房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总宽度,才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设计能否成立,需经专项的审查或论证确定。

——条文中直通室外的出口未描述清楚,亦未有量化的指标。设计布置可参考6.3.3.3条执行。(实例中也

. . . .有参照《建规》第5.3.8 米“15m”的要求进行设计的)。

6.2.7 部分建筑因造型独特或屋面结构,设备的需要,而造成不能满足此条文要求的,应进行特殊的设计处理,

保证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在建筑顶部连通。

6..2.9 某些使用人员极少的房间如设备机房的疏散楼梯,平时只有维护,管理人员使用,其梯段的最小净宽度可

比表6.2.9减少,基本上净宽最小为0.6m,已可满足要求,倾斜度亦可增加到450。

6.2.10 应正确理解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的实际含义。(附图四十五) ——与室外走廊相接的室外疏散楼梯,在其中设疏散口已无意义。(附图四十六) 6.2.11 本条文为建筑袋形走道内的空间增加使用人员疏散便利性。 6.3 消防电梯

6.3.1 设置消防电梯的部位包括高层建筑裙房。 6.3.3.4 合用前室的门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6.3.3.7 此条文中的时间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应对消防电梯

的适用运行速度进行研究论证确定。

. . .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此规定在文字表达上更为准确和全面。——在建筑底部为其他功能空间,上部为纯住宅时,住宅与其余功能空间作了防火分隔措施,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后,上部住宅部分可按住宅而非综合楼或商住楼执行防火设计措施。6.1.4此处的“大空间”结合规范上下文的意思:应是指使用功能确定,使用人员性质及人数较为稳定的如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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