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②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③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8.3.4.3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②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规定的数值。
钢筋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44-2001和GBJ113-87有关的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200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8.3.5 混凝土材料 8.3.5.1 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
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8.3.5.2 水
(1)凡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的水均可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8.3.5.3 骨料
(1)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2)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①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105-82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②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 (3)粗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①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②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20~40 mm和 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或监理人确定,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8.3.5.4 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和料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和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和产品说明书报送监理人批准。
(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标准: ①《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 ③《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 ④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
(3)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8.3.5.5 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SD108-83第2.0.1至2.0.3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3)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8.3.6 配合比
8.3.6.1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105-82有关规定执行。
8.3.6.2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和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8.3.6.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表9-5的规定。
(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表9-6选定。
8.3.6.4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时,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8.3.7 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8.3.7.1 选用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
8.3.7.2 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8.3.7.4 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8.3.7.5 不同水灰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8.3.7.6 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8.3.7.7 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8.3.8 拌和
8.3.8.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8.3.8.2 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2中相应的规定,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8.3.8.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8.3.8.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中相应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不应小于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表9-7的规定。
8.3.8.5 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地点。
8.3.9 运输
9.3.9.1 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过程中不应发生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8.3.9.2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下落距离不应大于2m。
8.3.9.3 砼入仓方案采用液压履带吊、高架门机吊1~3m3砼罐直接入仓,确保砼入仓质量。
8.3.10 浇筑 8.3.10.1 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部位的混凝土浇筑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8.3.10.2 浇筑程序
砼浇筑遵循自下而上原则,先基础回填砼、低板砼、碾压砼、常态砼、闸墩砼、边墙砼再坝顶砼。总之,为满足总进度工期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临时调整,处理好生产关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生产有序,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