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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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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2]67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5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5日

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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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矿业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第四条 凡新设置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必须符合新办矿山准入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 (二)矿业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与发展下游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布局合理,规模开采,集约经营的原则; (五)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六)矿业开发与和谐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 / 4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属于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属于省、部发证的,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意见,其中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还应根据需要征求同级林业、环境保护、水务(水利)、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应包含拟出让项目名称、出让方式、矿种、矿区范围、矿区地址、资源储量、使用土地类型等内容。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勘查作业开始之日起7日内用书面形式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有坑探施工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单位按规定到安监、环保、林业、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坑探工程。

安监、环保、林业、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凭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和登记机关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按规定办理坑探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批准的勘查范围、勘查矿种、有效期限、勘查单位 3 / 4

及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以采代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

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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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2012]67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5【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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