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
176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闸民一(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某某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某某路XX弄XX号XXX室。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某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X年起,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而影响夫妻感情。200X年X月原告离家出
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X年起,被告性格上发生变化,总是提起过去一些不愉快的生活琐事,引起原告不满,被告今后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自行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长子,名储某某、19XX年X月XX日生育次子,名储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0X年X月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隔阂渐深。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某某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某某路XX弄XX号XXX室。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某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X年起,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而影响夫妻感情。200X年X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X年起,被告性格上发生变化,总是提起过去一些不愉快的生活琐事,引起原告不满,被告今后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自行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长子,名储某某、19XX年X月XX日生育次子,名储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0X年X月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隔阂渐深。对此,双
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登戈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