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回顾
文/张雪松 李燕蓉 孔庆兵
【摘 要】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 【期刊名称】法庭内外 【年(卷),期】2013(000)006 【总页数】6
【关键词】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北京市;作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计算机软件;商标侵权
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
案例一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德国)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
被告: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驰公司) 被告:李淑芝
被告: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方拓公司) 【案情】
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宝马”等
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商标。宝马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该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
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二: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韩寒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案情】
韩寒称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多个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简称《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在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百度公司消极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百度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百度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其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但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