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万事已俱备,只是欠东风
——流行音乐运作机制的初步形成(一)
1992 年“签约制”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中国流行音乐人的信心,1993 年全国各大音乐
制作公司普遍开展签约活动,展开了轰轰烈烈的造星运动。如:
北京的“大地”又签下丁薇、“凹凸”乐队、老狼、“正大”签了郁冬,“汉唐”签了黄群、黄众,“赛特文化”签了杜昊、陈红、冯敏、刘海波,“影音”签了黄格选……广州的“新
时代”又签下林依伦,“白天鹅”签了高林生,刘小钰,“中唱广州”签了陈明,“太平洋”签了甘萍、李进、灵丽、朱含芳、伊扬、张萌萌,“金春雷”签了周艳泓、曹崴、梁蓓蓓、崔红红、王磊、蒋海淳,“银碟”签了王韫。
但是,直到 1993 年初,北京第一家经纪人公司——“蓝月明星经纪公司”的成立,才代表
北京汉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十年——中国流行音乐纪事》,中国电影出版社,1997
年第 1 版,第 110 页
此同时,大陆流行歌手也纷纷和海外唱片公司签约,如解晓东与香港凯艺公司签约。
见《与香港公司签约三年,解晓东将穿“新衣裳”》,《北京晚报》,1993 年 3 月 16 日第 5 版。
和“签约制”相配套的“经纪人制”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
在大陆流行音乐圈,实际上非正规的、受歌星私人委托代理性的“经纪人”早已产生。
了规范化的“经纪人制”的初步形成。
东岸:《一家新公司的问世引出的一个“热门话题”——话说“经纪人机制”与“经纪公司”》,《音乐周报》, 1993 年 2 月 26 日第 5 版。
该公司主要从事四个方面的服务:一是建立以电脑为中心的文字和音响资料库,为歌手、 词曲作者提供专项咨询服务;二是发现、培养、包装新一代歌星,并邀请著名词曲作家和著 名歌星为签约歌手指导;三是为海内外音像界代理推荐人才;四是为企业文化市场提供服务。 这家经纪人公司的出现,首先是引起了新闻界的注意。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录制专题节目,对 此现象进行透视分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晚八点半》节目组、《中国青年报》、《北京晚
报》、《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单位也纷纷对这家公司进行了采访报道。
东岸:《一家新公司的问世引出的一个“热门话题”——话说“经纪人机制”与“经纪公司”》,《音乐周报》, 1993 年 2 月 26 日第 5 版。
“北京蓝月明星经纪公司是在大陆娱乐圈中长期的思索中、徘徊中走出来的一个年轻的 集体,尽管是‘摸着石头过河’,尽管是‘举步维艰’,毕竟向着前方迈进了。它将经过一个
时期的过渡,最终成为一个‘经纪人’实体。”
见《北京蓝月明星经纪公司成立》,《中国文化报》,1993 年 3 月 10 日第 3 版。
可以说,“经纪人制”是为了克服流行音乐演出市场与经营的无秩序状态,适应文化市
场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文化经营机制。经纪人公司产生的合理性在于其强调了人们
的相互依存和彼此需要,与以往的“穴头”相比,它趋于向契约化、法制化发展且更富于建
设性。有人提出具备以下条件的才是一个合格的经纪人:
一、他必须是一个科班出身的音乐行家;二、他必须是一个文化品位很高的文化人;三、
他必须具备能够准确地判断一首作品是否能流行的内在直觉能力;四、他必须懂得流行音乐
的各种操作程序;五、他必须具备敏锐的市场嗅觉;六、他必须是一个具备相当财力的人;
可见,流行音乐经纪人自身应有较敏锐的洞察力、独到的艺术眼光及极强的商业运作能
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经纪人已经不是简单的生意人,而是一个文化人。因此,也有人认为
这一时期的中国大陆“还没有真正合格的文化经纪人,一个合格的文化经纪人,不仅要通晓
商业和艺术,还要在人际关系、心理学、公共关系等多方面成为能手,在其所经营的专业行
当里,拥有丰富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虽说还没有合格的文化经纪人,但已有一些
在社会各界对经纪人公司的出现表示赞同之际,一些文化记者也对该体制表示出忧虑,
认为流行歌星已习惯“自生自息、自给自足”的方式,面对经纪人制度是否可以接受利益的
再分配;经纪人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种意义是否能真正的实现;经纪公司在培养歌
七、他必须具备相当的组织和活动能力;八、他最好也是一个很懂法律的人。
见《话说经纪人》,《歌迷大世界》,1994 年 10—11 期。
经纪单位和经纪人,这是好事情,人们不要不接受它。”
见《难以说清的文化经纪人》,《中国文化报》,1994 年 5 月 13 日第 3 版。
手的经验上有待于摸索和完善等等。
见《难以说清的文化经纪人》,《中国文化报》,1994 年 5 月 13 日第 3 版。
总之,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制”的出现是继“签约制”之后,大陆流行乐坛转变体制的又一表现。
就在大陆签约制、经纪人制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同时,1993 年初,广州电台率先实施播
放付费制度,每首歌每播放 1 次付词曲作者 1 元版权费。
王尝:《广州电台向作者付许可费》,《音乐周报》,1993 年 4 月 30 日第 5 版。
1993 年 2 月 22 日,一个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中
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告成立。协会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国家
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社团,著名作曲家王立平任主席。
紫茵:《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音乐周报》,1993 年 3 月 5 日头版。
协会开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一
揽子使用许可证;三、收取音乐作品的使用者依法交付的版税;四、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
音乐著作权人分配版税;五、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根据著作权法,
协会发放使用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的对象,是任何以公开表演、公开音响放送和广播的方式
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所,如电台、电视台、影剧场、音乐厅、歌舞厅、咖啡厅、
饭店、市场以及民航、铁路等。收费标准将依据场地座位数、播放的时间、次数等,经过大
任何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词、作曲、音乐改编以及获得著作出版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
致的匡算,双方协商议定。
紫茵:《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音乐周报》,1993 年 3 月 5 日头版。
都可以得到相应报酬。
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出现以及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的集体管理,是对我国文化经济体制改革
进行的有益探索,也是对音乐创作者辛勤工作的一种尊重和认可,更是对流行音乐制作体制
的一种完善。至此,中国当代流行音乐的制作体制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