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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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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保证

本贷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

二、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且不得分割转让。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签署本合同附件的《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五、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转让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收益及费用支付 一、 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贷款利息、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信息披露费用;

3、与本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4、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信托报酬;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

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受益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按季/年分配,由受托人将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信托净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合同终止时,当期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一、经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协商,委托人同意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

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年度按信托资金总额 %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二)若合同终止前,信托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实际存续月数按比例收取信托手续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手续费的支付

在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或由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 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 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

三、 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全部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或受益人指定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一)受托人应当于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变现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应当于信托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受益人同意后执行并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四、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五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十六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 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

(七)贷款保证本贷款由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二、信托账户的管理(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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