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贷款业务)
合同编号:
号
资金信托合同
二○○ 年 月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3、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4、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 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5、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6、 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7、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8、 借款人:指 公司。 9、 担保人:指 公司。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023- 传真:023-63792460 受益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占信托受益权的比例为 %
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
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本信托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收款单位: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提供贷款。
(一)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 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四)贷款利率:按照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即为 %执行。在本信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五)贷款本金偿还: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
(六)贷款利息结算:按日计息、按季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