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场防疫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獭兔疫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
2、兔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兔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兔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兽
药使用准则中附录A 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三、卫生消毒制度:
1、兔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兔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兔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四、免疫制度:
1、兔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