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的物资储备和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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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宜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分类,并按其所需储备物资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可分为以下六类:
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万人) 72 54 36 12~20 4~6 0.5~0.7 建筑面积 (m2) 22750 17150 11950 5500~8000 3000~4500 1000~1200 注1:一、二、三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参照《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中大、中、小型中央库的标准。
注2:建设规模小于六类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及其建筑面积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应包括室外货场、晾晒场、停车场。
四类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宜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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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储存安全、运输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并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 2. 临近铁路货站、高速公路入口及其他交通运输便利的地区; 3. 市政条件较好,具有可靠、稳定的电力保障和完善的给排水系统。 4. 地势较为平坦,视野相对开阔,便于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十四条 下列地区不应选为库址:
1. 设防烈度大于9度的震区;
2. 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地质的地段;
3. 设计防洪标准低于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设防标准的堤,或者堤坝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4.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5. 受交通管制的地段; 6. 居民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8.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9. 雷暴区;
10. 其他不宜选为库址的地区。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气象等条件和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功能要求,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宜和库房毗邻。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通畅便捷,外通路应能满足四轴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布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建筑系数宜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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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救灾物资储存、管理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宜采用轻型钢结构的单层库房或不超过3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多层库房,并按9级烈度设防。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单层库房的净高不应低于6m且不超过9m;多层库房首层净高宜为4.5m~6.5m,其余各层净高宜为3.6m~4.8m,且应设置货运电梯或货物滑梯等垂直货运设备。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单层库房地坪荷载为3t/m2,多层库房首层3t/m2,二、三层不低于2t/m2。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室内地坪应做防潮层,库房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3m,货车不直接入库的宜设置专用货台。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出入口应设置防鼠板,高度宜为0.5m。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货车直接入库的库门净高不低于4.5m,净宽不小于4m。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电力供应除市电外还应自备发电机,室内外照明应满足全天候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并宜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水池,单库面积超过1000m2的应设置防火墙。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洪、防涝排水应根据库址地形及城市防洪、防涝规划确定流向,宜采用排水沟或排水管道等有组织排水方式。
第三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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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装备
第三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本装备可分为:装卸设备、技防设备、信息化管理设备、通讯设备、物资保管维护设备、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装卸设备包括叉车、液压搬用车、托盘搬用车、手动推车、托盘、货架、货运电梯、货物滑梯等。
第三十四条 技防设备包括监控设备、自动报警装置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设备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 物资保管维护设备包括清洗设备、消毒设备、缝补设备、维修设备通讯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对讲系统、海事卫星电话。 交通工具包括应急调度车、救灾物资转运车。 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装备配备详见附录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