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林发[2012]10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25 【实施日期】2012.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甘林发〔2012〕102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林规发〔2012〕32号)要求,省厅将有关林业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和配合单位,请按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好林业重点工程政策措施
(一)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指导编制好县(局)级实施方案。落实好森林管护、森林抚育、公益林建设、后备资源培育任务,完善林区社会保障体系,将具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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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职工尽快纳入财政全额供给,提高林业职工收入水平。加强资
金监督管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林区、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为做好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提高工程建设补助标准打下坚实基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快推进剥离森工企业办社会职能。
责任单位:天保办,协助单位:规划资金处、资源处、造林处、保护处、生态办,配合单位: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及厅直有关单位。
(二)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当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要摸清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坡耕地的情况,做好退耕地造林的准备工作。继续做好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加快退耕地林权证核发,加强工程效益监测。认真落实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项林业建设项目,加强补植补造,争取启动舟曲县退耕地还林工程。
责任单位:退耕办,协助单位:规划资金处、资源处、造林处、场圃处、保护处,配合单位: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三)大力推进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建设任务安排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布局,搞好与面上造林任务的衔接。各地各单位要协调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创新工程建设机制,鼓励、引导、带动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工程建设。按照省厅制定的《关于2012年全省实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的意见 》,抓紧抓好天定高速公路通道绿化工程、西长凤高速公路绿色长廊工程、平定高速公路通道绿化工程、白银市城郊大环境绿化工程、兰州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金大快速通道景观绿化工程等六项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造林处、场圃处(长防办)、资源处、合作处、天保办、退耕办、省绿委办综合处,协助单位:生态办、省三北局、林检局、动管局、生监局、林科院、林业站管理局、种苗总站、特装中心、治沙所,配合单位: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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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争取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资金:组织编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
点实施方案,创新防沙治沙机制,研究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运用产业化方式开展防沙治沙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防沙治沙步伐。
责任单位:省治沙办(省三北局),协助单位:造林处、场圃处、规划资金处、生监局,配合单位:有关市(州)林业(农林)局。 二、落实好林业财政补贴政策
(一)继续做好中央财政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补贴试点工作:编制好试点方案,及时分解落实任务与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的资金投入。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管好用好资金,对完成的试点任务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造林处、场圃处,协助单位:规划资金处、资源处、科技处、林改处、保护处、种苗总站,配合单位:有关市(州)林业(农林)局及有关单位。
(二)探索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提高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拓宽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对林业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积极研究政府赎买或与国有林进行置换的政策。
责任单位:生态办、天保办,协助单位:规划资金处、资源处、林改处、场圃处、保护处,配合单位: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三)加大湿地保护力度,落实资金投入:支持发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积极争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责任单位:保护处、生态办,协助单位:规划资金处、资源处、政策法规处、省动管局,配合单位:有关市(州)林业(农林)局及有关单位。
(四)落实好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林机具购置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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