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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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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颁布日期: 201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 2012年10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

测。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

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五条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和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3、附件4)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 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 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申请检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盖公章);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3.建筑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周期性检验除外); 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含制造许可明细表)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安装单位(周期检验由使用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6.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周期检验除外),见附件5。 第七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时设备现场实际状况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正确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整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申请检验: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出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范围的起重机械; 3.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允许使用年限,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未经过评估确认合格的; 4.发生事故造成设备结构损坏,设备进行修复未经过评估投入使用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检验条件。 1.提供载荷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 2.安排安全管理、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等配合人员; 3.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检验现场。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许可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格。检验人员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工作,当检验过程中因环境和场地条件等发生改变,检验工作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或检验工作得不到有效配合拖延大量检验时间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6)内说明原因并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有具体数据要求,需要出具定量数据的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存在缺陷

【机械制造行业】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机械制造行业】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颁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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