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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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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 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

的统治地位。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

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

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 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

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 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

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

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

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 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

导思想或基本原则。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 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

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2)完善时期:1935-1945年,属于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期。 1935年修改了并公布《中华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还陆续制定了一些明显倾斜于行政法领域的新法律,如《行政执行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服务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3)瓦解时期:1946-1949年,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瓦解时期。 这一时期从立法角度讲最为重要的事件就是《中华民国

宪法》1947年制定,该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

3.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内容?

答:从渊源上讲分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两部分。

(1)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因而人们习惯将其法律体系称为

六法体系。

(2)判例和解释:属非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判例——指最高法院在适用成文法时对某一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 解释——是司法院对现行法律条文所运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答;三方面:(1)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拥

有实际的立法决定权也对法律拥有审查权,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

(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导致法律制定

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3)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充分,因人设法造成协调问

题不能解决,降低了质量。

5.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内容?

答: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叫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及宪法性文件。较为重要的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

(1)宪政理论:建国三时期学说、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理论等。

三时期学说——军政时期,行军法之治;训政时期,行约法之治;宪政时期,行宪

法之治。

权能分治——政权和治权分治。政权含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属全体

国民。治权指具体治理国家的权力,属于少数经人民选举的有能力的 官吏,由一些有能力的官吏建立一个全能的政府实现国家的有效管理。

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A 制定:1931年6月1日公布实施。

B 内容: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

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共89条。

a 国体方面: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 政体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从政权角度讲的最大特点是确立了国

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至于治权,该法最大的特点是确立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国家设国民政府总揽治权。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并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分省、县两级。省为中央法令执行机关,县设立筹备自治会,实行调查人口、测量土地、修筑道路,训练民众行使政权等自治活动。

c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选

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公民住宅不受侵入、搜索或禁锢;享有迁徒、通信、通电、结社集会、发表言论、刊行著作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公民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及继承;依法享有诉讼、诉愿、请愿之权;公

民享有应考试、服公务之权。公民的义务规定有纳税、服兵役及工役、服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行为三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民权利该法强调国家本位。

d 经济文化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兴办实业、调节经济关系、发展教育等纲领。 C 特点:它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存在期间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最大特点就是确

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方针,其实现方式是将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变成了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的政权变为由国民党来享有和实行。

(3)中华民国宪法:

A 制定: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

五宪草》;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是《中华民国宪法》,时隔不久1948年5月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充。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二部宪法。

B内容: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

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实施及修改等14章175条。

a 国体: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b 政体:国家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具体而言是选举、罢免总统、副

总统,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等四项职权。国民大会每届任期六年,创制、复决两权力要在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实行自治后才可行使。规定国家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兼采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之精神。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c 人民之权利义务:对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诉

愿权、受教育权等以及纲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均做了规定。并专门附加强调: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不同于五。五宪草的是一是规定了国家赔偿原则,公民因受公务员违法侵害其自由与权利可向国家请求赔偿;二是对国民权利自由采取了宪法保障原则,删除了五五宪草中凡人民权利、自由后面都有的“依法律”加以限制的字样。

d 基本国策:规定对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

政策,公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C 影响:就体系和内容而言,它从形式上讲在中国近代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宪法类

法律中最为系统和详备。但事实上,该宪法却几乎末及实施。如一边对人民的权利规定的十分详细,另一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务军警人员随意践踏人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有宪法无宪政,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时期表现的极为明显。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被废止。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内容? 答:(1)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表现在行政法规数量的增多和体系的完备两方面。

行政法并未法典化,而是颁布单行的行政法规,这在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中是唯一的。这些单行的行政法规称之为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章、细则、办法等,系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自治团体制定公布施行的,总数过千。

(2)分类: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两大类。行政行为法又分

为七类:内政类;军政类;地政类;财政类;教育类;经济类;人事类。

(3)行政组织法:a 中央行政体制:行政院是中央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初由国民政

府委员任之。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教育、交通等各部,及根据特定事宜设置的各委员会分掌行政职权。考试院职权也属于行政权范围。

B 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两级,但在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集

中的地方则设有市一级行政区划,市又可分为直辖市与省辖市两种。省级行政机关为省政府,长官为省长,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及秘书、保安等处。县级行政机关为县政府,长官为县长,下设司、科、管理辖区内具体行政事宜。

(4)公务员制度:a沿革: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为基础,同时继承、吸收中国传

统考试监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而形成的。

公务员——指经由国家特别选任,对国家服务,并负有忠实义务的

人员,包括行政、司法、考试等机关的事务人员,亦包括立法、监察及省市县各级民意机关的事务人员,自治行政机关的事务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等。

b 选任:按《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公民只有通过公务人员考试,

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每年或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分高等及普通两种。公务员的等级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由考试院负责考试。

c 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及其遗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俸给权、退休

金、保险金权、抚恤金权、身份保障权(指非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免职、停职及处分的权利)。义务有执行职务、服从长官命令、忠实于国家利益、保守秘密、保持品行等。

d 考绩:分年考、总考两种。年考是对同一机关任同等职务的公务员

一年内成绩之考核。于每年末月举行,各机关自行办理。总考是对同等职务之公务员三年成绩合并之考核,由铨叙部办理。

e 惩戒:惩戒的原则主要有违法和废驰职务、失职等。种类有免职、

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惩戒机构是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院,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九到十五人,至于要有五至七人曾过司法官。

f 仪式:任用是必须举行宣誓,离任时须与继任者交接等制度。

h 意义:就法律文本以及制度创新制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

但由于战争、党派之争实施的并不好,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 存在后期,公务员滥竽充数、贪污腐败现角突出,惩戒形同 虚设。

(5)行政行为法:a 行政执行法:1932年制定和颁布《行政执行法》,对于规范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限,保障公民权利,改变传统观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b 土地法:1930年六月颁布土地法,1936年4月公布配套的《土

地法施行法》宣布《土地法》的实施时间为1936年6 月。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了第二部《土地法》,

对旧法进行修改:有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征 收等5编247条。新旧土地法的立法宗旨为使土地尽 其用,并使人民有平均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防止私 人垄断土地谋取不当之利。

c 劳动法:《劳资争议处理法》1928年6月公布,规定劳资争议

事件的处理机构是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代表各2人,官署代表一或三人组成,而促裁委员会则由政府、国民党党部、法院及争议无利害关系的劳资双方各派代表一人组成。

《工会法》1929-10月公布,该法的立法宗旨:一是

维护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及生活;二是增进知识技能,发展生产。

《工厂法》1929年12月公布,规定与当时中国国情

相去较远未实际实施。

7.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答:一、民法:(1)民商合一体例的确定:胡汉民、林森等依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

达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起草委员会在立法上采用瑞士民法体例,不再编订独立的商法典,实行民商合一,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人民法典债编,其他实在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内容,如《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单独编订,作为民事特别法。

(2)中华民国民法:起草于1929年,1930年颁布,最后定名为中华民国民

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A 概况: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构成,共计29章1225条。

总则又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等7章;债编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7章;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

《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晚清以来历次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又吸收借鉴了世界上一些民法的最新变化而编订的,体例上较为详密,但调整范围和领域过于宽泛,该民法第一条规定:民法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同历次民法草案相比,本法在内容与指导思想上仍然是继受和固有相结合,再加一些新的变化。

B 特点:a 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全方位的对外来法的移植,指导

思想、体例、术语、技术、原则及至内容,在立法原则方面,坚持起源于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具体而言如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强调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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