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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0-2015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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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油田站场的老化原油宜进行单独处理,老化原油的脱水工艺应通过试验和经济对比确定,脱水后的原油含水率可根据脱水难度和原油去向综合确定。

5.3.13 原油脱水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原油热化学沉降脱水设计规范》SY/T 0081和《原油电脱水设计规范》SY/T 0045的有关规定。

5.4 原油稳定

5.4.1 油田内部原油应通过技术经济评价确定是否进行稳定处理。当油田内部原油蒸发损耗低于0.2%时,可不进行原油稳定。

5.4.2 原油稳定装置前的原油集输工艺流程应密闭。

5.4.3 原油稳定宜与原油脱水、原油外输统筹设计,合理利用能量。

5.4.4 原油稳定的深度应根据原油中轻组分含量、稳定原油的储存和外输条件确定。稳定原油在最高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设计值不宜高于当地大气压的0.7倍。

5.4.5 原油稳定采用负压闪蒸、正压闪蒸或分馏工艺,应根据原油组成、油品物性、稳定深度、产品要求及其相关的集输工艺流程,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5.4.6 进行原油组分分析的油样应具有代表性。原油稳定的设计进料组成应由原油中的轻组分含量和原油蒸馏标准试验数据拟合而成。原油蒸馏标准试验的最重馏分的沸点宜高于500℃。

5.4.7 原油稳定装置的设计能力应与所辖油田或区块的产油量相适应,允许波动范围宜取80%~120%,装置的年运行时数宜取8000h。在工程适应期内,装置负荷率不应低于60%。

5.4.8 原油稳定装置应有进油总管自动关断和事故越装置旁路流程,旁路的原油不应直接进入浮顶罐。

5.4.9 原油稳定装置生产的轻烃应密闭储运或处理,生产的不凝气应就近输入天然气凝液回收系统回收利用。

5.4.10 原油稳定装置产生的污水应密闭收集,与原油集输系统产生的污水统一处理。

5.4.11 原油稳定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原油稳定设计规范》SY/T 0069的有关规定。

5.5 油罐烃蒸气回收

5.5.1 对不适于进行稳定处理的原油,可采用油罐烃蒸气回收工艺。

5.5.2 烃蒸气回收系统的油罐应配有呼吸阀、液压安全阀(或液封)及自动补气阀。

5.5.3 油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和自动补气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SY/T 0511.1的规定选用,排气能力应大于可能出现的最大瞬时量,吸气能力应大于压缩机的吸气能力,其排气压力上限值不宜超过油罐试验压力的80%;

2 液压安全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储罐附件 第2部分:液压安全阀》SY/T 0511.2的规定选用,启动压力应介于呼吸阀工作压力与油罐试验压力之间; 3 当油罐的压力低于200Pa时,自动补气阀应能及时补气,通过能力不应小于抽气压缩机的最大排量。

5.5.4 抽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正常工作压力范围的下限值宜为150Pa,上限值应根据油罐的试验压力和使用年限确定。

2 抽气压缩机宜选用螺杆压缩机。

3 抽气压缩机应能实现自动启动、停机或调节抽气量。

4 抽气压缩机的设计排量可取油罐蒸发气量的1.5倍~2.0倍。油罐蒸发气量应

包括烃蒸气、水蒸气等全部气量。

5 油罐的烃蒸发气量可按原油进罐前的末级分离压力、分离温度,按照在实验室做出的相近段的原油脱气系数或气在原油中的溶解系数,并结合类似条件的运行数据确定。已投产油罐的烃蒸发气量,应通过实测确定。

5.5.5 罐区内罐与罐之间的抽气管道宜连通,油罐数量多时可适当分组,但应校核管道压降,保持均衡。管道总压降不宜高于200Pa。

5.5.6 抽气管道不应有液袋,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3%,并应有防冻、排液措施。

5.5.7 原油进罐前的分离器应有可靠的液位控制措施。

6 天然气处理

6.0.1 天然气处理总流程应根据原料气性质、下游用户对气质和产品的要求确定。天然气处理装置宜集中布置。

6.0.2 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能力应与所辖区块的产气量相适应,处理装置允许气量波动范围宜取60%~120%,装置的年运行时数宜取8000h。

6.0.3 工艺计算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天然气组成作为依据,宜按一定的组成波动范

围进行设计。

6.0.4 产品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有关规定,进入输气管道的天然气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2 液化石油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有关规定; 3 稳定轻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稳定轻烃》GB 9053的有关规定;

4 天然气凝液及其他产品应符合设计合同(设计委托书)的要求或企业间的协议标准。

6.0.5 天然气处理装置入口应设具有除油、液体缓冲功能的分离器,天然气含有固体粉尘杂质时,还应设除尘净化设施。

6.0.6 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进气总管应设有自动紧急关断阀。装置上游管道上应设泄压放空阀。

6.0.7 天然气增压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

6.0.8 气液分离宜采用重力分离器,重力分离器型式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重力分离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分离器规范》SY/T 0515的

GB50350-2015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5.3.12油田站场的老化原油宜进行单独处理,老化原油的脱水工艺应通过试验和经济对比确定,脱水后的原油含水率可根据脱水难度和原油去向综合确定。5.3.13原油脱水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原油热化学沉降脱水设计规范》SY/T0081和《原油电脱水设计规范》SY/T0045的有关规定。5.4原油稳定5.4.1油田内部原油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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