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的使用。
第四章 监测要求
第十九条 煤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在回风侧3~5m处 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刷帮、挑顶、拉底 处 在工人作业地点 掘进工作面锚喷转载点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时作业 中部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卸料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10m处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井下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其他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场所 等处工人作业 地面作业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场所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监测地点 采、掘(剥)工作面 其他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第二十条 煤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如下:
(一)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二)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职业危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职业危害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职业危害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罚款: (1)未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
常监测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4)配备检测仪器未进行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的; (5)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O月0日
主题词:煤业公司、职业危害、成立
抄 送: 杭来湾煤矿综合办 2013年0月0日 印发
校对: 共印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