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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理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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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理学考点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表现: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他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3、(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哲学、空想社会主义法学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旗帜鲜明的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3)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4)方法:坚持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法的概念与本质

1、法的概念:法律整体【广义】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 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限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下产生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的。

3、法的基本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组成:假定、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后果【否定、肯定后果】 分类:义务性规则【必须】、授权性规则【可以】、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公务员】(性质) 规范性规则【明确具体】、标准型规则【视情况而定】(形式) 调整型规则【控制人们】、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功能) 规则优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3)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国家为实现某目标做出的】、公理性原则【被广泛承认】 区别: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公理性原则着眼公平【政策性为功利】 优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指导性、稳定性强

原则必不可少:具有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作用、是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规则与原则的不同:规则有效无效,遵守违反,修改;原则使用灵活

三: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1、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私有制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经济】导致阶级间的斗争【社会】公共权力向脱离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政治】 2、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封建、资本、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1)经济基础: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

(2)阶级本质: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分类: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德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是否包含判例】、法律结构不同【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法官的权限不同【是否只能依照法典】、诉讼程序不同【法官为中心、原被告辩护代理人】 (5)基本特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法律的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 1、法律价值: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时间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德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1)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含义:由一组与法律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由一个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 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五、法的渊源与效力

1、法的渊源: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指法的根源或来源】 历史: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事件 理论: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效力: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本质:法的本质根源,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1)研究的意义: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 (2)种类:成文法【宪法、一般性法律文件、国际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如何理解:强制与保障、价值与功能】 【广义】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法律约束力、因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单方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狭义】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1)法的约束力: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2)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

区别:法的效力具有双重性【主观客观并存,本身属性,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实效突出其效果客观性强、法的效力属于“应然”【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法的实效属于“实然”【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

(3)法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人

A.时间: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实现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期限方式:明确规定时间、满足何种条件开始生效

终止方式:明示终止【明文表示法的终止时间】默示终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我国终止方式:新法取代旧法、完成一定历史任务不在适用、明示终止、默示终止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使用的问题。 B.空间:指法在那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我国范围内分为:全国范围内有效、局部范围内有效

C.对人:指法适用于那些人或法适用主体范围。 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属地主义【领土】保护主义【本国利益】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法的效力等级越高】

冲突产生原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与旧法冲突】、有的国家实行多层次立法体制【不同国家机关指定的法的冲突】

表现形式:同一位阶法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之间的冲突

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六、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内涵: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主体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和物质性

(2)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链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社会性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意义【社会、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一无人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不能以防止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指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权利的行使有界限,不能滥用权力。 5、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 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依据】、权利主体【权义承担者】、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假定的状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分类:行为和事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划分】事件【相对绝对(是否人为)】 肯定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划分】 一次性作用和连续性作用法律事实【按作用时间长短划分】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

七、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性【表现在法律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能产生法律后果】、社会性【会产生社会影响或效果】、意志性【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在人们意志控制下的活动】

(3)分类:合法与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有效和无效行为【按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根据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产生】、积极与消极行为【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行为生效是否持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行为】、单方和多方行为、个人与组织行为 2、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 (2)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注意: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不同时期国家的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确定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文化条件制约】

(3)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动机、目的】

(4)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行为方式【行动、手段、过程】、行为结果

八、法律责任

概念: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概念优点:吧法律责任至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和当为性。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种类: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按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直接、连带和替代责任【按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害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连的第三人承担】 民事、行政、刑事和违宪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不同分类】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形式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违法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与现规定国家机关依法追责、法律责任的见免事由幅度由法律预先规定国家机关依法】 因果关系原则【两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行为人心里与外在行为之间】

责任相当原则: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要求:法责类型与违法性质、法责种类轻重与违法情节、法责种类轻重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有责必究、责任平等、责任自负】 4法律责任的承担【惩罚、补偿】

(1)惩罚:指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分类:刑事、民事、行政制裁】

目的:通过使责任主体遭受损失,恢复社会正义,预防违法犯罪。

(2)补偿: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刑事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包括防止性、恢复性、补救性的补偿】

分类:民事、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因情况变化,改变消灭某行政法律关系,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九、法律技术方法

1、法律解释原则: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本意】、合理性原则【在解释法律时及时将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性规定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整体性原则【保证法律统一】、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方式: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冲突时按国际法规定、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 2、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3、法的推理: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一致的前提的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分类: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比推理】、实质推理【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明提示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2)基本原则方法: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对私权利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刑法领域奉行“无罪推定”、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4、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内容融贯性、程序合理性、逻辑有效性、结论可接受性

十、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历史文化基础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局限性:核心在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重刑轻民、行政司法不分、普遍重刑主义等等

积极意义:民本思想与民权民主、古代法治观念【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法治、儒家德治思想【道德教育】与现代法治、和谐思想【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法治

十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废除旧法是前提、根据地法是基础、借鉴人来法治成果是条件】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2、作用:反应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3、历史经验: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紧急发展与法律发展相互促进、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十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1、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民主的本质内涵是主权在民 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广】 指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狭】

(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权威性、民主的类型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模式。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法治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法治是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 2、中国民主正式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的、是由当的先进性决定的、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的。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目的】 (3)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3、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人大、政协、基层自治、民族区域自治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思想、文化、传统、结构、活动和制度方面的有益成果。

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制度、行为文明

从政治文明的外部看,静态表现上为文明成果,动态表现为发展过程 如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十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1、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被经济决定:经济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发展变化趋势。 反作用:法维护经济制度、规范经济生活、通过规划维护保障经济关系今儿促进生产力发展。 (1)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表现为对经济制度的确认与保护作用】

确认:法律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提供保障、为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公

2014法理学考点

2014年法理学考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表现: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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