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报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防治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和分
—— 1 —— 级负责、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二)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台帐,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三)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四)落实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旅游、应急、城管、林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政府代为承担本条第(二)、(三)项
—— 2 ——
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第八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并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预防费用、专项治理工程维护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分别纳入市、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政府根据市、镇财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对本条规定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地质灾害等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灾情或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含)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含)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