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三) 企业负责人考试90分以上。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核主要内容:
(一)施工工地负责人安全考试90分以上。
(二)工地要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工地定期检查规定、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和健全的各工种安全规程。
(三)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要完整、可靠、针对性强。
第十三条 矿业公司安全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方可证》的日常管理、检查和指导。各工程公司(厂、矿)安全科负责《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检查、整顿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一律用毛笔填写,并统一编号下发,编号以单位之简称和证的类“企”或“工”字打头,以次顺序编写。
如审发矿业公司修建公司《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编号应为:首矿建企字第×××号。
又如审发矿业公司修建公司第一工程队工地的《安全施工许可证》编号应为:首矿建工字第×××号。
第十五条 各工程公司、厂、矿,每月3 日前负责将有异动的施工工地《安全施工许可证》上报矿业公司安全处(报表格式表1-表4附后)。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两年,期间更换企业主管负责人应重新审核。《安全施工许可证》自本工地竣工验收后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凡属矿业公司内部审发的《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各工程公司、厂、矿审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只限在本系统内部使用。
第十八条 各厂矿内部维修队(组)新建维修 200M`(2`)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到所属工程公司安全科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分别吊销《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伤亡事故或一起恶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或工程队。
(二)不合格的施工工地占本单位施工工地总数的20%(含20%)以上的施工企业或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转让、出租、改者。
(三)工地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工,违章严重,施工人员无安全保障的。
(四)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愈期不予整改的。
第二十条 外委(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未经外包工程管理处(或主管部门)批准(承包以施工合同为准),一律不准擅自将工程或项目外委、外包,违者对主管领导严肃处理,发生伤亡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单位不准将工程或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
(三)迁安市农村、乡镇集体建筑企业和本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建筑队伍的《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由市劳动局办理后,方可被矿业公司所属部门招用。
(四)外埠来矿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必须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明,到矿业公司安全处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并在该证上注明“只限矿业公司内部有效”字样),办证后方可到发包工程的工程公司(厂、矿)安全科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准施工。
(五)施工前,发包单位(甲方)要对承包单位(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其主要内容含:
1、要求乙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须以书面文字为准)。
2、乙方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危险控制项目和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须有文字措施)。
3、甲方配合乙方制定出确保双方不发生人员伤害的安全规定或措施并督促乙方认真贯彻执行。
(六)施工前,甲乙双方必须拟定安全协议书,主要内容含:
1、乙方人员要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按确定的范围工作或休息。
2、乙方要制定出确保安全施工的具体可行性安全措施,并报送甲方一份,坚持无措施不准施工的原则。
3、乙方在施工中要接受甲方人员的安全检查,对于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施工中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认真分析处理,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按该单位所属系统统计上报。
5、甲方要定期抽查乙方施工情况,对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行为要责令其停工整顿,不听劝阻可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均应设专人佩戴安全检查标志,负责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7、安全协议书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七)凡发现工程或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必须给予停工处理,发包人及单位主管领导按违规违制处理,造成影响及人身伤亡事故追究发包单位主管领导和发包人责任。
(八)各单位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外委(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对一切违反安全制度、规定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
第五章 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设施
(一)配电变压器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正式安装。
(二)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三)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 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位于沟槽沿线的所有变台近旁均不得堆积土方。
(四)变压器运行时除应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外,每年还应在3 月15日前、7 月15日前及11月15日前各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和检查。在特殊环境中运行的变压器,应酌情增加清扫检查次数。
(五)接线组别为Y/Y0—12的变压器,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侧相线额定电流的25%。
(六)变、配电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器材和安全用具,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七)变、配电室内带电体与人体应留有安全距离或采取妥善的隔离措施。
(八)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稍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 米。
(九)室外变台应设总配电箱,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距地面一般为 1.3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并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性能。箱门必须加锁。
(十)变压器的引线采用电缆时,不应将电缆及终端头直接靠变压器身安装。
第二十二条 低压配电线路
(一)外线架设应按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施工。
(二)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三)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