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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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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答案: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法。文中没有提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

案例二: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案例三: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 2、 此案例涉及CFR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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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CFR出口,卖方赔偿海运损失案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问题

1、请阅读《2000年通则》所有贸易术语下的B5条款和引言的第8条,回答: (1) 货物特定化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2) 为什么说对贸易术语来说,货物特定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2、结合上述案例,讲讲根据你的理解,什么是货物的特定化。 最佳答案

1、仲裁机构裁决如下: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本仲裁庭认为该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1)、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2(2)、这一点我不敢苟同。我觉得货物特定化在任何贸易条件下都很重要,如本案事例。 四、货物的特定化就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 案例五:

我国一公司对美国商人报出大米价格,每公吨CIF纽约300美元,但对方希望与我方按FOB价成交,要求我方该报FOB上海价。如果双方最终以FOB条件成交,我方在报出价格上会做出哪些调整?双方在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上又会有哪些变化? CIF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FOB是离岸价格,不包含保险费、运费。

我方修改报价时,只需要在CIF价格中减掉保险费和运费即可。

修改后,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从原来的CIF条件下纽约港口船舷交割,改为FOB条件下上海港口船舷交割。我方不需要再对海上风险负责,也不需要承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用 案例六:

CFR卖方责任争议案

我L公司于某年3月与英国B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帆布手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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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规定,L向H海运公司办理定舱。H接受承运后开始进行配载。由于L业务繁忙,H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H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送往利物浦。

1个月后,B来电向L索赔,原因是帆布包有很大刺激性气味,影响推销。经查,帆布包刺激气味是运输过程造成的。

同时,L认为双方是在CFR条件下交易的,自己已经完成了交货,因此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该由B自己承担。

L进一步分析认为,CFR要求B公司购买保险,所以B也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第2天B再次来电称根据INCONTERMS2000,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基本的义务。经查,帆布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没有干透所致。在CFR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向L索赔是完全合理的。

L再次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同意降价20%,后收回货款了结此案。 思考与讨论:

1. 在CFR条件下,L作为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则风险已经转移到了买方B。但是对货物造成的损失,L仍承担了责任。这是否合理?

2. B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对于这次货物的损失,B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3. H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有责任? 总结:

1.风险与责任的关系。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人们对灾害发生在认识上有不确定性。CFR条件下船舷只能是划分双方风险的界限。责任是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必须尽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责任并不随着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卖方的责任直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甚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的一定时期后才终止。

2.保险公司的承保问题。要想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他必须投了相关险别;(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因货损而引起的索赔,应从三个方面入手:(1)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索赔;(2)向保险公司索赔;(3)向承运人索赔。只有判断货损原因和确定索赔对象,才能确定责任事故的承担者并向其索赔。

3.不适货的责任归属问题。适货(Cargo worthiness)意味着船舶及其设备适于接受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不适货而造成的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

EXW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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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AS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FCA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 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 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二:

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 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 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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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 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年《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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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CFR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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