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错误保全损失认定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常见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类型

基于实践中常见的案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 财产保全金额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据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如果申请人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财产保全金额的范围超过了其请求范围,法院有可能会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例如,在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苏民终字第099号)中,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宏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8,127,614元,法院依据中天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高宏公司进行了查封。随后,高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查封房产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被查封房产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5亿元。在法院就相关情况向中天公司进行释明后,中天公司仍主张评估报告错误,拒绝解封。高宏公司在案件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天公司财产保全错误,要求中天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天公司的保全明显超出其请求的范围,且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相应赔偿责任。”

2. 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只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其它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如果由于申

请人的主观过错,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案外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会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例如,在符祥琼(FU XIANG QIONG)与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2)琼民三终字第54号)中,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下称“宝岛所”)因与海口富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国公司”)代理合同纠纷,向当地法院申请查封富国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在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时,符祥琼已经向富国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了相关税费,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只是因为种种无法归责于符祥琼本人的原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事实上,在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后,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已经向法院出具了《审查建议书》,告知涉案房产已预售备案给符祥琼,法院亦将该事实口头告知给宝岛所。但是,宝岛所仍拒绝申请解除查封。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3. 财产保全基础错误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裁决的执行,因此,诉讼或仲裁请求的合理、合法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基础。如果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且诉讼或仲裁标的根本不存在争议,或者申请人根本无法为其诉讼或仲裁请求提供任何证据,其财产保全申请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错误。

例如,在上海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2号)中,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上海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其维修费用人民币3,595,902.30元,而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仅为314,886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造成东方康桥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其既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房屋渗漏的责任全部在捷兴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维修费用359万余元实际发生,尤其是其提供的报修单相当部分没有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充分印证。对于该部分证据可能因原件缺失导致证明力不足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的风险,东方康桥公司应当有所认识。对东方康桥公司明知有该风险仍以该证据作为依据,提出高额诉请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本院认为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未尽到该义务所造成的后果,东方康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保全有错误赔偿依据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用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司法实践中,根据财产保全立法原理,申请人财产保全后败诉的,属申请错误。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如其诉请未获支持,意味着其申请失去应由基础,保全了不应承担责任的他人财产,必然是错误的。保全错误则应承担责任,这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侵权损害的民法理论。

错误保全损失认定

常见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类型基于实践中常见的案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1.财产保全金额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据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如果申请人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财产保全金额的范围超过了其请求范围,法院有可能会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存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ho4a6fzfs2xzhv2l5e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