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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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 159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 第六部分 其他类 ................................................. 188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88 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 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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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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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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