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秦栏镇2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长20MW分布式电站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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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天长市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秦栏镇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1.2 工程地点: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牧马湖 1.3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光伏区部分:道路工程、光伏支架基础、光伏支架安装、光伏板安装、光伏设备安装调试、(箱变、逆变器、汇流箱、电缆分支箱)基础及设备安装调试、逆变器室建筑工程、集电线路工程。
升压站部分:升压站三通一平、围墙及大门、进站道路工程,升压站内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主变基础及设备安装调试、110KV配电装置设备架构及设备安装调试、10KV配电装置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调试、二次系统设备安装及(调试、继保、远动、通信系统安装及调试)、无功补偿系统的建筑、设备安装及调试,升压站整体系统调试。 2、编制目的:
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规范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以及本工程顺利的达标投产、创优,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3、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2006 6)《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7)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 号 8)《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4、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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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组织机构:
施工项目部负责实施《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组织机构如下: 总监工程师:李文生
专业监理工程师:刘现军、冯和友 4.2职责划分:
4.2.1 总监工程师职责: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项目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全面领导责任;按强制性条文的组织管理措施进行分工分管,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组织项目部成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组织编写并审核本工程的《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项目部实施计划。
4.2.2 专业监理工程师理职责:
编制本工程的《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有关内容和执行措施;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项目部实施计划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基础、杆塔组立、架线等专业的“强制性条文”措施;协助总监理工程组织项目部成员学习《强制性条文》有关内容并督促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执行问题。 4.2.3 监理员、安全员职责:
按照本工程《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项目部实施计划,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对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监理员、负责工程质量方面资料的收集,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方面资料的收集。
5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 强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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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 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 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将补充或替代原强制性条文,原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3) 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监理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 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5.2 强条的执行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 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于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①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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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③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④ 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⑤ 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⑥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 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3 执行记录:
1) 培训学习记录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4)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5) 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6)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7) 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5.4 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6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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