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样本)
甲方(工资保障金管理方): 人社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工资保障金存储方): 施工单位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丙方(工资保障金监管方): 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监管账户
乙方需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乙方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唯一专用账户,并将其作为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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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 开户网点 工程项目名称 该账户不能进行通存通兑、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监管账户资金的划支和返还需甲方审批同意。
第二条 监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 县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将规定金额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为保证乙方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及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资金,甲方及丙方监管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监管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工资保障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的使用和返还具有审批权。保障金监管账户资金的支取和返还需得到甲方审批同意。具体要求如下
①保障金的支取:乙方未按甲方管理要求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取相应数量的工资保障金,用于垫支农民工工资。提取工资保障金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支取保障金的书面通知,丙方按书面通知要求对保障金予以划支。
②保障金的返还:乙方按甲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符合返还工资保障金条件时,应向丙方出示本协议书和甲方出具的《 县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通知书》及银行支付凭证。缺少上述要件的,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手续。
2、丙方的监管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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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方有权对监管账户的资金的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审核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和返还手续是否经过甲方审批同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有关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申请,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未经甲方审批的,丙方有权拒绝予以办理。
(2)在甲方向乙方或丙方发出动用工资保障金的书面通知或批准划转文件后,无论乙方是否在上述材料签章确认,丙方可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及时划转确定金额的款项。
(3)丙方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工资保障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工资保障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向有权机关冻结划转的行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条 乙方承诺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诺在工资保障金监管期间内,不在监管资金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甲方、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甲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若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若采取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信函由乙方签收之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
2、乙方监管账户资金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法定利息,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有权支取利息。
第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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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2、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该笔工资保障金全部提取完为止。
3、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4、本条第一款关于签字盖章的约定适用于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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