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迎头距煤层法向距离5.0m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壹次区域验证,掘进至19.1m,即巷道迎头距煤层法相距离2.0m时,连续俩次进行区域验证,验证方法为:严格按照xxx运输巷联络石门揭煤专项设计的要求,施工直径42mm的钻孔,采用WTC-1防突测定仪采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检测钻屑量及K1值,若钻屑量Smax≥6Kg/m或K1max≥0.50mL/g·min1/2,采取施工排放钻孔排放瓦斯或钻孔抽放瓦斯的补充防突措施;若钻屑量Smax<6Kg/m,K1max<0.50mL/g·min1/2,则按爆破设计要求施工炮眼,采取远距离放炮的方法揭开煤层。
二、爆破设计 (壹)炮眼布置及数量
炮眼布置、数量及炸药雷管消耗量见爆破说明书。
(二)雷管、炸药、放炮器、放炮母线的选择计算及起爆顺序 1、雷管、炸药选择:
炸药:采用矿用三级乳化炸药。 雷管:采用1~3段毫秒延期电雷管。
2、放炮器选择:爆破器材采用MFB-500型放炮器起爆,其特征为:发爆能力为500发,直流电压为2900伏,电流为10~20安。
3、放炮母线的选择及敷设线路:放炮母线为:VH2X1橡胶电缆,断面为2×1.5mm2。
4、敷设线路为:xxx运输巷联络石门施工迎头→xxx底抽巷→xxx机轨石门→主斜井→地面。
5、起爆顺序:全断面壹次起爆。
(三)装药及连线方式 1、装药方式:
装药时,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每眼装3个起爆药卷,掏槽眼第壹个起爆药卷放置于眼底往外第五节药卷前面、第二个放置于眼底往外第11节药卷(含第壹节起爆药卷)前面,第三个放置于第15节药卷(含第壹、二节起爆药卷)前面;崩落眼第壹个起爆药卷放置于眼底往外第四节药卷前面、第二个放置于第8节药卷前面,第三个放置于第12节药卷前面。壹律采用正向装药,每眼不得小于2节水炮泥,剩于部分全部用炮泥充填满实。装药采用Φ36mm、长3.0m和6.0m的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钻杆、钎子等金属工具作炮杆使用。
2、联线方式:采用大串联法连线爆破。(附图:炮眼布置、装药结构及爆破说明书)
3、打眼前必须用炮泥将迎头的地质及测压钻孔封堵严实,封堵深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的1.5倍。
4、爆破工艺流程:打眼→装药→连线→设置警戒→起爆→安全检查→撤除警戒→出货加强支护。
(四)爆破网络计算及放炮器的选择验证
共16个炮眼,共用48发雷管,每个雷管的电阻为5欧姆,起爆电流为3安,采用串联爆破。放炮母线采用俩芯橡胶电缆,电阻值为0.0133Ω/m,长度600m。 1、雷管总电阻R1:
R1=5×N=5×48=240(欧姆)
N--所用雷管总数5--单个雷管电阻值(欧姆) 2、放炮母线电阻值R2:
R2=P×L=0.0133×600=7.98(欧姆)P--铜线导电率
L--母线长度(m) R3为接线电阻,约为10欧,
RΣ=R1+R2+R3=240+7.98+10=257.98(欧姆) 3、总起爆电流
I=U/R=2500/257.98=9.69A
I--总起爆电流(A)R--网路总电阻(欧姆) U--放炮器额定电压(伏)
根据上述计算选用FB—500型放炮器满足要求。 (五)炸药、雷管要求
1、采用1~3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必须是同壹厂家、同壹时期生产的同壹型号毫秒电雷管,且必须在地面提前作好导通试验,将其分组存放待用,同壹网路所选用的雷管电阻值误差不得超过0.2Ω。
2、对使用的炸药要逐节进行检查,变质、硬化、失效的炸药严禁使用。
3、脚线和母线的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母线和母线的连接采用接线盒连接。
(六)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放炮必须使用乳化炸药和毫秒电雷管,毫秒电雷管的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以免出现瞎炮。
2、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章操作。严格执行“壹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或插入放炮器内。
4、打眼放炮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放糊炮、明炮。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电源放炮。
5、严禁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必须全断面壹次装药壹次起爆,严禁壹次装药分次起爆。
6、装药、联线、放炮只允许放炮员壹人操作,严禁其它人员参加作业。
7、装药必须使用正向装药,正向起爆。
8、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接线盒连接,不得有明接头,且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在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9、装药时,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且扭接成短路。雷管脚线连接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不得有明接头,严禁雷管脚线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放炮前,安检员、班组长必须亲自撤人且派人按岗哨布置图设置岗哨和警戒。警戒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且且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由安检员向矿调度和指挥组汇报。矿调度和指挥组指挥将本措施规定切断的电源切断后,方可由现场指挥组给安检员下达放炮命令,且由安检员传达到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方可放炮。
13、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最后撤离爆破地点。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以下情况时,严禁放炮:
1)炮眼深度小于0.6m;
2)炮眼深度为0.6m~1.0m,封泥长度小于1/2炮眼深度时; 3)炮眼深度超过1.0m,封泥长度小于0.5m时; 4)炮眼深度超过2.5m,封泥长度小于1m时。
5)对于不装药的眼孔必须用黄泥封堵,且封堵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
13、装药、爆破作业前,有下列情况之壹时,严禁装药放炮: 1)掘进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护不完好或迎头煤(岩)凸出超过规定。
2)爆破作业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0.8%及之上时。
3)在爆破作业地点附近20m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之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14、放炮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且将放炮母线从电源取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30分钟,才能沿路线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1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必须另行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处理拒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交通运输)运输巷联络石门揭煤(定稿)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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