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87]化生字第1174号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12.31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87)化生字第1174号)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2年颁发以来,各有关企业在贯彻执行《规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实践证明,《规定》为推动和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使用、运输过程中也相继发生了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规定》还不够完善,也说明一些企业贯彻执行《规定》不够严格、认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避免在充装、卸料特别是运输过 1 / 9
程中发生事故,我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并改名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
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着重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充装和卸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为了加强同铁路部门的配合,保障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安全,对罐车的标志作了统一规定,对出厂验收、押运和装卸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液化气体罐车均派押运员并加挂守车。
在制订《规程》过程中,我部与劳动人事部、铁道部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征得其它有关部的同意。
《规程》定于1988年5月1日正式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平方厘米),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平方米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 2 / 9
第三条 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第四条 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设计权后,方可设计。
第五条 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产品设计应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表压)的1.1倍选取。
表1 常见介质设计压力,按表1规定:
注:① 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 ② 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 3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