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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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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卡城市广场

商 户 管 理 公 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总则 第四章 统一性管理 第五章 发展商的权利 第六章 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章 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费用缴纳 第九章 装修装饰及维修 第十章 商户共管委员会 第十一章 处理相邻关系的准则第十二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环境建设 第十四章 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章 维持环境安全 第十七章 公约的履行及效力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附:公约的遵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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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奥斯卡城市广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管理公司及各商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全体商户有效地使用其所属的物业,创造一个休闲的、专业的、兴旺的购物场所,在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下,界定各商户对“****奥斯卡城市广场”的管理须遵守的各项条例,“**融盛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制定《****奥斯卡城市广场商户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需另行作解释外,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建设单位”、“开发商”:指****置业有限公司。

2、“管理公司”、“管理单位”:指受托对“****奥斯卡城市广场”实施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这里指“**融盛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3、“城市广场”、“本物业”、“本广场”:即“****奥斯卡城市广场”

4、“商户”:指在“****奥斯卡城市广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即指在“****奥斯卡城市广场”统一管理、自主经营下,对“****奥斯卡城市广场”各单元合法拥有经营使用权的自购自营者或租赁者(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租赁者)。

5、“物业使用人”:本公约指承租的商户以及其工作人员或自购自营的业主。

6、“商铺使用继受人”:指商户根据其对所属商铺拥有的权利,对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后出现的受让者或承租者,从经营延续范畴统称为商铺使用继受人。

7、“房屋”、“单元”、“商铺”:本公约所提及的房屋或单元,指“****奥斯卡城市广场”的整体商铺。

8、“统一管理”:指管理公司为了整体“****奥斯卡城市广场”全体商户的利益,对“****奥斯卡城市广场”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营销推广及服务监督等管理实施,达到“****奥斯卡城市广场”管理的统一性。

9、“自主经营”: 指“****奥斯卡城市广场”的商户,在合法拥有商铺经营使用权及遵守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前提下,自行组织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

10、“本公约”:指《****奥斯卡城市广场商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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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公约的实施,对城市广场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管理,并明确经营者、管理公司等在经营管理、促销、服务监督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各有关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 共同发展、共同成长、共同繁荣、实现双赢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目的,平等互利、互助互约是管理者与经营者关系准则,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愿望。

第三条 各商户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保证、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附带城市广场的每个部分。

第四条 商户根据其对商铺所拥有的权利其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时,均需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且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

第五条 本公约由管理公司制定并监督执行,在商户办理入驻手续时,商户以签署承诺书的形式体现;既是业主又是商户身份者(自购自营者或自购自行处理者),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除履行相关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外,同时也须与管理公司签订本公约。

第六条 本公约由作为城市广场经营管理的约定,城市广场管理公司与所有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受本公约各条文的约束;商户更换时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四章 统一性管理

第七条 管理一般事项

1、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城市广场的每一部分,通过持续稳健的经营管理使城市广场繁荣,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2、管理公司将被视为全部商户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3、为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商户入驻城市广场时,须缴纳经营管理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城市广场经营管理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管理公司对城市广场实施管理职能。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即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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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营销推广、统一物业管理以及服务监督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管理公司通过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活动,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规划布局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了确保经营的合理性和各业态、业种相互间的协调性,保证城市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各商户的利益,各商户必须遵守统一的业态业种规划和布局。

2、各商户须根据其经营的商品类别和特征,按照业种规划进行区域分类经营。 3、各商户须在规划的区域内经营相应的业种商品,不得跨大类超范围经营。

4、如果个别商户因特殊原因须超范围经营的,除不得有大的业种和品类跨度以及需遵守业种与品类关联原则外,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管理公司核准后,在不对相关区域的商户经营构成影响的前提下,在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

5、管理公司将根据未来实际运营需要,为了维护城市广场全体商户的利益及提升城市广场的竞争力,必要时对城市广场进行整体性或局部的规划布局调整,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招商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管理公司为了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根据整体功能布局、定位等进行招商策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公司制定统一招商标准和条件,根据城市广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招商和选商,达到整体统一性。

3、管理公司对商户进场经营实施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装修、形象、商品等的审核。 4、管理公司为了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在一定期间,根据规划布局进行调整策划和组织实施,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城市广场正常运营期间,管理公司对于商户不符合统一管理要求的,实行末位淘汰,进行优化招商调整。

6、为了维护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商户自行对外进行转租等行为,必须事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广场的统一规划布局,并统一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的租赁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物业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管理公司将对水、电、防盗、保洁、消防等设备实施全面的维修、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各商户必须按照管理公司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2、各商户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及城市广场的消防工作要求,对其商铺内所涉及的消防问题接受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城市广场的消防设施及用品,并有义务配合城市广场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3、各商户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治安工作的要求,不得在城市广场内和其他商户发生滋事行为。若出现安全问题及财产损失时均可向管理公司寻求保护和协助处理,不得肆意扩大或影响城市广场其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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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正常经营。

4、各商户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其商铺内外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人为的造成污染,各商户商铺门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一包”指门前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指门前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指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5、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人为破坏公共设施和私自占用。 6、因市政、水、电、通讯、网络等部门设备检修的原因而造成的停水、停电、通讯、网络信号中断或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管理公司应进行协调和统一指挥,各商户必须接受管理公司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其利益和财产安全。

7、各商户对商铺的装修,必须遵守管理公司的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先有规范的设计方案,报管理公司备案审批后方可施工。商户的装修完毕须经管理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8、各商户不可随意将商铺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是移动。

9、各商户在商铺内装修新增加的每平方米照明不得超过管理公司核定的标准。若确有需要增加额外的照明用电,须向管理公司申请,获批准后由管理公司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商户承担。

10、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擅自装设大容量大负荷用电器具和设备,不得超出线路和供电设施负荷使用电器。若有违反,则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1、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随意更改电源线、插座、照明设施及管理公司配备的其他用电设施。若有违反,该商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各商户不得燃烧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产生明火的电炉与电炊具、使用明火烹饪(经批准从事配套服务的餐饮类经营商户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燃烧杂物等。

13、在商铺内,各商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律和法规,严禁放置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品,若有违犯,管理公司有权对其作出处理直至将其清理出场,所有责任概由该商户承担。

第十二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营销推广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了提升城市广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管理公司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在重大节假日、城市广场特定活动举办日等开展和举办城市广场整体性的统一营销宣传和促销活动。

2、在整体性的统一促销和营销活动中,商户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的活动计划,并根据促销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适当分摊一定费用

3、各商户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均须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如促销宣传品、POP、DM、海报、广告用品等)。

4、各商户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的广告法规,须使用符合管理公司统一规定标准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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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商户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各商户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

6、各商户如需利用公共区域(如广场、外立面、公共柱体、公共区域通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须有偿使用,必须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公司统一进行安排设计、制作和统一发布、实施。

7、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8、各商户如因经营需要使用其它广告位,除相关合同中约定并指定免费提供的广告位置之外,商户可向管理公司申请有偿使用其它广告位。

第十三条 商户在除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管理外,还需要接受管理公司对其经营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商户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城市广场及全体商户的信誉和形象,各商户须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城市广场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接待商户及顾客等对城市广场的经营活动的各项投诉,各商户必须协助和配合管理公司做好服务监督工作。

3、商户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环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经营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必要时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不得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对不同品类商品的退、换货和“新三包”管理规定,因商户商品质量问题,商户有责任接受顾客对商品退、换、维修等方面的合法及合理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商户自行承担。

5、各商户商品销售后,顾客需要开据相关发票时,各商户不得拒绝,并依法履行赋税义务(如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纳税,则由管理公司统一进行发票开据工作,相关税费由商户承担)。

6、管理公司服务监督机构对商户及顾客等的投诉本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实基础上,依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户及顾客的各项投诉进行处理。

7、管理公司有权对商户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接受处理意见。商户及顾客等对管理公司的处理意见不满,可向其他相关机构投诉。

8、商户及顾客等均有权力、责任和义务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和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经管理公司核实后,对于举报者,管理公司将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规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广场开业前,管理公司将统一办理商户入驻手续,商户应备齐相关资料(身份证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进行商户资料登记,并交纳相关费用(经营保证金、管理费用、水电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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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了保障城市广场全体商户合法经营的权益,便于管理公司对商户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商户办理入驻手续时,须一次性交纳经营保证金人民币 元/间(按每间店铺 平方米计),须一次性交纳水电保证金人民币 元/每间商铺。(按每间店铺 平方米计)

第十六条 商户所交经营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是商户经营行为的保障,经营期满无违规违纪及无拖欠相关应缴费用行为,管理公司3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商户。

第五章 发展商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由于对城市广场的整体物业在未完全出售之前,发展商尚持有较大比例的物业,同时也是最大的业主,因此,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授权人:

1、发展商及其他经发展商许可的单位或人,为检查、维护及保养城市广场的任何部分,包括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或任何为城市广场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有权携带必须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城市广场的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城市广场的任何单元,但发展商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商户使用其所属单元(紧急情况除外)。

2、发展商可授权管理公司向城市广场各商户收取相关经营保证金、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根据城市广场的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发展商有权或授权管理公司订立及修改有关城市广场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所有管理规定及其修改的内容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

4、在受本公约的保障及限制下,发展商有权将其在城市广场拥有所有权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售、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售出的部分除外)而无须通知或知会商户。

5、发展商有权审核、批准城市广场年度经营管理预算或修订年度经营管理预算。 6、根据 省 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发展商享有的其他权利。

7、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城市广场全部物业所有权之后,上述权利即告消失,但不影响在此之前按上述权利所采取的行为和所签署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 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公司的权利

1、检查、视察城市广场所有单元的内部,以保持城市广场及其每一个部分处于良好、清洁、安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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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安装物,并向责任人收取相关费用。

3、管理城市广场所辖区域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所有违反停车场管理制度的违章车辆,并向该车主收取拖离等相关费用。

4、禁止任何人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5、禁止任何人对城市广场的公共设施进行变更及损害。

6、按本公约规定,收取商户应付的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相关代收代缴费用有偿服务款项;支付所有因管理及维护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7、禁止非管理公司批准的合法商户在城市广场内进行经营活动。

8、节、假日期间可装饰城市广场,管理公司有权利组织在城市广场内进行宣传、展销、文娱等活动。

9、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商户,采取措施制止及纠正,在城市广场内公布违约商户的姓名及情节并书面通知违约商户限期整改。

10、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管理公司做出的决定对所有商户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1、管理公司作为城市广场的管理者,其主要的责任是城市广场正常、有序的经营。 2、理顺城市广场外部各种社会关系,为商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3、维护城市广场内的治安秩序,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做斗争,保护商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城市广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4、维护、维修城市广场的公用设备、设施,保证公用设施良好的运作,及时排除故障,避免影响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5、做好城市广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给城市广场内经营者、消费者创造一个舒适、清洁的购物环境。

6、有责任对于城市广场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的物品采取措施予以及时清除。

7、调解商户间因经营利益关系发生的纠纷,及时处理商户的投诉,在城市广场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诉讼可作为商户的代表。

8、定期组织召开商户会议,积极听取和采纳商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实情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组建以商户为代表的商户共管委员会,组织商户共同管理城市广场。

9、做好城市广场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城市广场的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建立一支有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商户提供服务。

10、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工作。

11、制定城市广场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对违规违纪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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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管理公司无需对商户负责。 1、任何设施、设备、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及维修;

2、沙尘暴、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电或动力短缺; 4、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七章 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商户的权利

在商户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下,商户将享有下述权利: 1、享有商户所属单元的经营使用权(自购自营的商户享有所属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商户在城市广场经营期间,对所售商品有进、销、调、存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商铺内装饰、装修。

4、有权根据城市广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就城市广场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6、有权对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7、有权对管理公司员工的服务进行监督。 8、有权向管理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9、有权对城市广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10、有权要求商铺共用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管理公司进行协调并要求其维修养护,费用按规定分摊。

11、发展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商户可以申请管理公司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

12、商户对物业的单元享有的相关权利并实施时,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二条 商户的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

2、关心城市广场的共同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支持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接受管理公司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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