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明确环境空气监测国
控点位周边区域污染物管控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2016]172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明确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点位周边区域污染物管控
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6〕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进一步明确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点位周边区域污染物管控的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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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进一步明确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点位
周边区域污染物管控的责任分工方案
为确保今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即:全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确保达到7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3%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3%以上,降尘量年平均浓度较上年持续下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SO2、NO2、O3、CO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范围以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西北省会城市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治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基本情况
西宁市目前有四陆医院、市环境监测站、省医药仓库和第五水厂4个国控监测点位,其中第五水厂国控监测点位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计算,另外3个国控监测点位全面反映西宁市空气质量综合状况。近阶段,我市3个国控监测点位的PM10、PM2.5、SO2等污染浓度均有上升趋势,进而影响了西宁市的空气质量。为全面实现今年下达的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现阶段工作实际和大气污染特点,主要从扬尘污染防控、工业企业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实施国控监测点位周边区域污染物特别管控措施。
二、治理工作内容及分工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1.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控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要充分落实大气 2 / 3
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根据本地
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污染物管控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问责到位,确保我市国控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环境空气质量不反弹。
责任单位:城北区政府、城西区政府、城东区政府、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2.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能力,明确网格监管责任人,完善问题发现查处机制,加大对国控监测点位周边随意焚烧垃圾树叶、商业散烧小火炉污染、锅炉冒黑烟及扬尘污染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全时段开展网格巡查检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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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明确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点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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