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授课顺序调整的说明
理由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关系密切,连续讲述容易理解。 理由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参与交易活动都需要用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知识,
没有这个基础很多问题较难理解。
理由3:以往民事法律行为的学习中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蓝本来理解的。虽然先学习了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之处反倒体会不多。不如直接先以自然人为蓝本展开法律行为和代理,然后再来看法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的特殊性来得深入
理由4:法律行为问题是民法的中心问题,宜较早讲述。
理由5:在讲完自然人之后,直接讲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山
本敬三就是采取了这种体例。
1.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2.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
当事人
成立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 有效性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效要件及效果
有效
效果 附条件
效力发生
附期限
行为能力 内容 意思表示 无效
可撤销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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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传统民法
“法律行为”(包括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可变更的表意行为)
“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同义)等
其他观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须具备的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或称表示行为)的一种,其效力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类型
(1)意思通知: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如催告
(2)观念通知: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3)情感表示:通过表示特定的情感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如宽宥。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1.共同点:无论哪种行为,都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认识这种精神作用,并且向外部表示了出来。
2.不同点:两者的差异在于效果的决定因素。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A:答应别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行为
A B B: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拘束
体会: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力,塑造法律关系,创设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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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两者的界限应该设在哪里?法律的触角应当伸多长? ? 例子:
? 1、甲为一“福彩”彩迷。一次因回老家探亲,无法亲自购买。于是请朋友乙帮忙购买某特 定号码的彩票。乙在购买时选错号。开奖后,甲发现其选定的号码这期本可中500万元大奖。于是,将乙告到法院。他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支 持? 2、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 判断标准:
? 主观标准——看当事人的意思。
? 客观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 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双方行为 内容一致
多方行为
同一内容2.分类的意义
(1) 成立: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
(2) 效力:单方和双方行为中,如果一个意思表示被撤销或者无效,整个行为将归于无
效。
多方行为中,即使一个意思表示被撤销或者无效也不一定会使整个行为无效。 ? (二)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 财产行为又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既有的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既 有) ?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面向将来)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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