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本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3.2.2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3.2.3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3.2.4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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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3.2.5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发表意见予以说明。
3.2.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本章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2.9条规定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本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3.2.7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 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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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 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8 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 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 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 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 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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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 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10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11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3.2.12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3.2.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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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3.2.14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3.2.15 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包括下列内容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 重大风险事项; (三) 重大违规事项;
(四) 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五) 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六) 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七) 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八)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业绩由盈转亏、营业收入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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