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刻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能
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专门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在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刻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刻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阻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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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
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刻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酬劳。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进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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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成年工实行专门劳动爱护。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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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许多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进展的规划,鼓舞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照本单位实际,有打算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进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养,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通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关心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承受1 / 1
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治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舞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进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制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能够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