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1]55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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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设立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广东省和惠州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惠州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2 / 4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二)开展技术标准活动; (三)采用国际标准;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对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八)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 3 / 4
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九)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获得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十三)支持惠州市标准与编码所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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