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三条 职责1. 安全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2. 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 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4. 项目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5. 仓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 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7. 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8.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检修。第四条 控制程序1. 公司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汽油、液化气、硫化氢、粉尘、MTBE、甲醇等。2. 安全部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4. 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
和体检。(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9)安全部每年组织1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10)安全部每年进行1次粉尘浓度监测,1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监测结果由安全部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的公布栏里。(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
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4)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1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15)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