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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作者:刘国畅 李晓枚 刘若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24年第03期
本文内容均来自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知识产权与竞爭法交大论坛”暨“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上的嘉宾发言,以上作者仅为内容整理编辑作者
2010年,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Oracle(下称“甲骨文公司”)以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Android)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美国法院,自此,一场长达八年的诉讼之旅正式拉开序幕。最近一次的宣判为2024年3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法院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甲骨文公司的版权。2024年8月,针对谷歌公司重新审判的申请,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拒绝重新审理此案的裁定。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软件著作权及平台责任问题”分论坛上,来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Kathleen M. O’Malley围绕甲骨文诉谷歌案和大家分享了她的见解。 案件简介
2010年8月,甲骨文公司起诉谷歌公司安卓系统侵权,要求其赔偿26亿美元。2011年9月,双方CEO第一次庭外和解失败。2012年3月,甲骨文公司拒绝了谷歌公司提出的280万美元的赔偿方案。2012年5月,加州北区法院裁定安卓系统没有侵犯专利,Java API不存在版权,谷歌公司赢得短暂胜利。2012年10月,甲骨文公司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4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API受版权保护,谷歌公司须赔偿侵权。2014年10月,谷歌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遭到驳回。2016年4月,双方庭外和解会议再次失败。2016年5月,旧金山联邦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2016年5月,旧金山联邦法庭陪审团认定谷歌公司的行为是合理使用,甲骨文公司再次败诉。2016年10月,甲骨文公司再次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3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次裁定支持甲骨文公司,认定谷歌公司侵权。
甲骨文诉谷歌案,很大程度上前瞻性地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与“向公众公开技术以推动技术改进”之间的对立关系。很多人认为计算机代码不应当受到版权保护,而应向大众开放使用权限,只有这样计算机软件领域才能在其他人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美国《版权法》明文规定了计算机代码受到版权保护,这体现了美国国会更重视保护版权的态度。此外,《伯尔尼公约》的各签署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计算机代码获得版权保护,这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做法相一致。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在甲骨文诉谷歌一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谷歌公司是否可以不经许可的使用Java标准平台。谷歌公司的主张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计算机代码具有功能性作用,根本不属于版权保护范